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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險:不如實填寫健康告知,保險可拒賠
案例概況:
投保人田女士于2021年6月5日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百萬醫療保險,投保後于2022年4月因确診甲狀腺癌後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審核發現,被保險人于2021年4月甲狀腺彩超已顯示“邊界欠清晰,形态欠規則,縱橫比>1"的描述,該産品投保時在健康告知中明确詢問“被保險人現時或曾經是否罹患以下疾病、是否出險過以下症狀:-伴有邊界不清或不規則的甲狀腺結節、乳腺結節、肺部結節或毛玻璃影”,而田女士投保時對此選擇“否”,并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經審查後,決定依法解除保險合同的決定,并向田女士及時開具《解除合同通知書》。
投保提示:
如實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按照實際情況向保險公司陳述與保險标的或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事實的行為。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因此,京東安聯保險建議,投保人在投保時應仔細閱讀保險産品條款、健康告知、投保提示等重要内容,如實回答健康告知,保險公司将根據健康告知來決定是否可以承保、調整保險費率或不能承保。如确因時間久遠等記不清某些健康情況,請及時查詢就診記錄、診斷報告等相關診療資料,避免因健康狀況告知不準确,影響保險合同效力。投保人如對保險條款、健康告知内容等有疑問,可聯系客服或銷售人員了解清楚相關信息,明白産品要求及自己的權益和義務。
以案說險: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很重要
案例概況
被保險人張小姐稱于境外旅行時被盜背包,丢失随身物品、現金及護照,因出行前投保的旅行險覆蓋個人随身物品、個人錢财損失、旅行證件丢失三項保障,故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經保險公司多方排查,被保險人就同一事故在多家保險公司申請索賠,并在多家公司提供相同内容的報警證明及護照辦理費用憑證原件,而這些原件材料通常不會出具多份,保險公司有理由懷疑被保險人存在僞造理賠資料和重複索賠的可能性,且被保險人并不能提供原件真實性或合理正當的說明,因此保險公司對該案作出拒賠處理。
投保提示:
根據《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僞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件,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擴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刑法》第198條專門對保險詐騙罪做出明确規定。
京東安聯保險建議投被保險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确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如實充分告知重要事實,提供真實理賠資料,切勿虛報。
以案說險:提供虛假理賠資料,結果會怎樣?
案件概況
被保險人吳小姐報稱于2021年7月25日因暴雨導緻房屋受損,向保險公司提出按家财險中“室内裝潢與設備保險責任”一項進行索賠。經保險公司核實,吳小姐曾于2020年6月28日同樣報稱因暴雨事故導緻房屋受損,而且兩起事故的索賠資料和損失部位完全一樣。由于保險公司對2020年的案件已作出賠付,無法對該已履行完畢保險責任的同一事故、同一标的、同一保險利益案件再次賠付,同時保險公司有理由懷疑被保險人本次出險提供的資料屬虛假資料,且被保險人并不能對此提供合理正當的說明,因此作出了拒賠決定。
投保提示:
根據保險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标的恢複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 故此案中同樣的事故在已獲保險賠付的前提下,不能重複賠付。
此外,根據《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僞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件,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擴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刑法》第198條專門對保險詐騙罪做出明确規定。
京東安聯保險提醒,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真實理賠資料,切勿謊報事故和僞造虛假理賠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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