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壓力表的強制檢定,目前在實踐過程中,還存在着一定的混亂和無序,尤其是涉及到特種設備附屬的壓力表,其強制檢定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又是怎麼執行的,由于标準的模糊性以及缺乏可執行的,導緻現在的壓力表強檢存各自為戰,沒有一個統一的準則。今天我們就來深入探讨一下壓力表的強制檢定到底存在哪些問題?以及該怎麼解決這些問題?
首先,我為大家詳細捋一捋問題的現狀,從法律法規和标準條文方面進行問題解讀,另外強調一下,我引用的法規标準都是現行最新版,關于這些法規标準的曆史演變,這裡我不再細說。我們先來看看兩個國家大法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年修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标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标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頒布):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按照兩個大法的規定,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應當進行定期校驗(主要針對鍋爐),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那麼我們接着看看國務院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2020年10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第42号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在附件目錄中第16項規定了壓力儀表的強檢方式和範圍:
關于上表中的幾個概念我簡要介紹一下,型式批準指的是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等制造的壓力儀表是需要國家型式檢驗機構做鑒定,且合格後才能批準投入使用。強制檢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周期檢定,即每個一定的時間重新檢定,第二種是隻做首次強制檢定,然後限期使用,期滿之後必須報廢更換。
上述的42号文,隻是略述了壓力儀表的監管方式和檢定方式,以及強檢的大緻範圍,但是很多細節問題沒有提及,比如檢定周期多長時間,特種設備的壓力表檢定怎麼執行等等,我們先暫時放一放,繼續接着往下捋。
42号文隻是提供了一個強制檢定的目錄,具體的管理辦法則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來實施的,我們來列舉一下相關的條款内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 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将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第八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對各種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作出檢定期限的規定。執行強制檢定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内按時完成檢定。
第九條 執行強制檢定的機構對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發給國家統一規定的檢定證書、檢定合格證或者在計量器具上加蓋檢定合格印;對檢定不合格的,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或者注銷原檢定合格印、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産和使用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授權有關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在規定的範圍内執行強制檢定工作。
第十一條 被授權執行強制檢定任務的機構,其相應的計量标準,應當接受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标準的檢定;執行強制檢定的人員,必須經授權單位考核合格;授權單位應當對其檢定工作進行監督。”
上述内容條款信息量有點大,以壓力表檢定為案例,主要總結如下:
1、壓力表的檢定首先由使用單位先去登記備案,并申請周期檢定。
2、檢定周期的制定權限由地方省級部門負責,換句話說,各省的檢定周期可能會不一樣。
3、檢驗合格後,會頒發統一規定的檢定證書,加蓋合格印章。
4、如果企業内部具備自行檢定的機構和人員,那麼可以向政府部門提出申請進行自行檢定,批準後可以自己檢定。
文章寫道這裡,基本上已經大緻明确了壓力表強檢的範圍和檢定周期的規定,為了補充更完善的細節,我們接着繼續扒一扒專業技術标準又是怎麼規定的,相關标準及條文如下:
《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9.2.1.2 壓力表檢定
壓力表的檢定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壓力表安裝前應當進行檢定,在刻度盤上應當劃出指示工作壓力的共線,注明下次檢定日期。壓力表檢定後應當加鉛封。
《TSG 11-2020 鍋爐安全技術規程》:
5.2.3 壓力表校驗
壓力表應當定期進行校驗,刻度盤上應當劃出指示工作壓力的紅線,并且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後應當加鉛封。
《TSG D0001-2009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工業管道》:
第一百五十一條 管道用壓力表、溫度計以及其他儀器儀表的精度等級、量程、安裝位置等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及其相應标準的要求。
《TSG D7005-2018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 工業管道》:
2.4.2.10 安全附件與儀表檢驗
安全附件與儀表檢驗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壓力表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檢定要求的壓力表)。
上述的四個标準基本上涵蓋了石油化工企業的特種設備相關的壓力表使用範圍,由此可見,無論是鍋爐、壓力容器還是壓力管道中的工業管道,其附屬的壓力表均必須強制進行周期檢定。但是強制檢定的周期又是怎麼規定的呢?按照TSG21-2016的說法,壓力表的檢定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那麼我們就來捋一捋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計量部門目前指的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設的計量司,但是計量司隻是行政管理機構,其具體的技術管理工作則是由機構改革之前的質檢總局組織發起的全國壓力計量技術委員會來負責具體工作,全國壓力計量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起草編輯包括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在内的相關技術文件,在2013年6月,全國壓力計量技術委員會發布計量規程标準《JJG 52-2013 彈性元件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該标準就是專門針對壓力表檢定頒布的一個強制性标準。在該标準的第7.5條是這麼規定的:
《JJG 52-2013 彈性元件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
7.5 檢定周期
壓力表的檢定周期可根據使用環境和使用頻繁程度規定,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通過文章以上所述内容,我們基本明确了以下幾點:
1、鍋爐本體所屬的壓力表必須進行定期檢定,檢定周期不超過6個月,可以縮短,但不能延長。
2、固定式壓力容器所屬的壓力表必須進行定期檢定,檢定周期不超過6個月,可以縮短,但不能延長。
3、壓力管道中的工業管道,需要強制檢定的壓力表必須進行定期檢定,檢定周期不超過6個月,可以縮短,但不能延長。
好了,我們再繼續延伸一下,如果上述規定之外的壓力表,即不屬于強制檢定的壓力表,是不是就意味着不用再進行周期檢定了呢?顯然不是的。我們回過頭來繼續看兩個法規是怎麼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年修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标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标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标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年修正):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産、科研、經營管理相适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由上述兩個法規條文可知,即使是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也需要定期檢定,隻不過檢定的周期和方式由企業自行實施罷了,但絕對不可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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