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等。但是案件的發生和審理過程中有時會發現不能預見或者是不能避免的情況,使得案件具有不同的性質。什麼是不可抗力?哪些情況屬于不可抗力?律師對話第317期邀請到賀貝力律師為大家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賀貝力律師的對話内容。
律師對話第317期:賀貝力律師解答——民事訴訟法當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什麼?一、民事訴訟法當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什麼?賀貝力律師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台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世界各國均将不可抗力作為免責的條件,凡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已盡其應盡責任仍未能避免債務不履行或财物毀損時,可不負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發生在債務遲延之後時,債務人仍應負責。不可抗力是相對而言的,随着科技的發達,不可抗力的含義、範圍都有可能發生變化。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後者如戰争、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可能會導緻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可能導緻新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産生,如财産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範圍内的财産損失時,與保險公司之間産生出賠償關系。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遭遇事故一方應采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二、法律規定了哪些情況下可以适用排除不可抗力?賀貝力律師答:第一,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他人損害,不能免除核設施經營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0條和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複》第6條規定,民用核設施的經營人在發生核事故的情況下造成他人損害的,隻有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争、武裝沖突、敵對行動或者暴亂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責任。
第二,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經營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1條和民用航空法第106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隻有能夠證明損害是武裝沖突、騷亂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責任。譬如,民用飛機在空中遭遇雷擊墜毀,造成地面人員傷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對受害人進行抗辯。
第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價的給據郵件損失,不能免除郵政企業的責任。郵政法第48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郵政企業需要對收件人承擔賠償責任。給據郵件是指挂号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以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三、因為台風,将門前樹木刮倒,砸傷行人,樹的主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賀貝力律師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台風屬于不可抗力,且因林木折斷緻損采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隻要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故因台風原因,一般不認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因為台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導緻不能按時到法院開庭,法院缺席判決後,可以要求重新審理嗎?賀貝力律師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因為台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屬于正當不到庭的理由,可以要求重新審理。
五、因為不可抗力,還會在生活中造成哪些法律後果?所有的不可抗力都可以免責嗎?賀貝力律師答: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後果,就是為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構成免責條件或理由。即: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或約定中的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當事人在享有免責的同時,還應承擔相關義務,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及時通知對方的告知義務等,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違反這些義務,其仍應向對方就此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如果不可抗力發生在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當事人不能免除責任,非違約方仍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并不是所有的不可抗力都可以免責。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他人損害,依據上述問題二中的相關法律規定,不能免除核設施經營人、民用航空器經營人、郵政企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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