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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托的模式梳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0 17:22:47

作為一種創新财富傳承工具,保險金信托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所熟知。

保險金信托的功能和内涵,遠不止将“保險”和“信托”結合,其往往能發揮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具有财富傳承、财富增值、風險隔離、稅務籌劃、隐私保護等功能的保險金信托,可謂是為我國暫時無法達到家族信托成立門檻的高淨值人群量身定制。

什麼是保險金信托?

保險金信托最早誕生在1886年的英國,我國首款保險金信托誕生于2014年。

這一财富傳承架構的最基本特點是, “信托作為保險的受益人”

在這種架構下,當保險出險時,保險公司均把理賠金直接交付投保人所設立的信托,信托機構根據信托合同管理這筆财産。

由于受益人獲得的理賠金額不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産,因而傳承時避免了遺産繼承的諸多繁雜手續。

目前,保險金信托有兩種較為常見的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投保人設立信托,并且以為自己購買保險,将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設定為所設立的信托。

保險金信托的模式梳理(一文讀懂保險金信托)1

第二種模式即,委托人設立信托,信托公司同時作為投保人和保單受益人,委托人作為保單被保險人。信托公司代受托人交保費并管理保單,當委托人(即保單被保險人)離世後,信托公司為委托人管理理賠金。

保險金信托的模式梳理(一文讀懂保險金信托)2

在第二種模式下,委托人提前将一部分财産裝入信托,産生債務隔離的效果。若委托人日後出現債務風險,已經裝入信托的資産不會被用于償債(前提是信托設立合法,沒有惡意避債的現象),避免了因資産用于償債而導緻的保費斷繳。

此外,根據保險種類的不同,保險金信托還可以分為身故保險金信托、生存金信托等。

身故保險金信托即在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進入信托賬戶。而生存金信托即被保險人生存時,生存金和保險分紅便進入信托賬戶,信托公司進行統一的管理和操作。

保險金信托的優勢

具有财富杠杆效應

所謂杠杆,即以小博大。

傳統家族信托雖能實現分批傳承、限制後代揮霍等功能,但卻缺乏杠杆效應。

而壽險等保險自帶杠杆效應,許多保險的回報與投入比可達幾十倍,這是信托投資收益所無法比拟的。

若被保險人不幸身故,能留給後代的,不僅是他生前努力奮鬥所賺到的錢,還有一筆大額的保險賠償金。

門檻比信托低

家族信托雖好,但動辄千萬的設立門檻卻讓許多人望而卻步。

而保險金信托由于具有杠杆作用,少量保費能撬動較多的保額。

客戶隻需要投入相對較低的保費,就可将巨額保額設立信托,因而門檻比傳統家族信托低很多,更加親民。

規避遺産繼承繁瑣手續

筆者在以前文章中曾多次提到,遺産繼承的手續十分繁瑣。無論是法定繼承和是遺囑繼承,如果後代想把财産轉移到自己名下,都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

拿着遺囑去房産交易中心去過戶房子、拿着遺囑去證券公司繼承股票都是不可行的,他們隻認繼承權公證書。

而繼承權公證的辦理,則十分容易出岔子。

繼承權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而且不能有一個繼承人對遺産分割有異議。如果有後代對遺産分配方案不滿,則完全可以拒絕簽字,并且提起訴訟。一旦提起訴訟,便是長達兩三年的拉鋸戰。不僅傷害親人感情,且勞心傷财。更嚴重的是,若遺産在訴訟過程中通常會被凍結,若遺産中包含股票等波動性較大的資産,難免會面臨較大的财産縮水風險。

而運用保險金信托,則可有效規避遺産繼承的繁瑣手續。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産,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

按照我國法律,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險賠款,不會被認定為被保險人的遺産。既然并非被保險人的遺産,則無需進行遺産繼承相關的繼承權公證手續。

在保險金信托的架構下,保險公司直接将理賠款交給信托專戶即可,無需進行任何繼承權公證。

此外,筆者還想順便提一下保險受益人指定的重要性。由于保險金信托架構要求保險受益人設為信托專戶,因而不會出現未指定受益人的狀況。因而我們平常在購買保險時,絕對不能忽略指定受益人。

若受益人未指定,則保險賠款會被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産,不僅要經過複雜的公證手續才能繼承,還會被用于償還被保險人生前債務。關于受益人指定的更多知識,感興趣的讀者可在文章底部留言催更。

能比保險更合理地規劃财富傳承

保險傳承,雖然具有杠杆效應,但财富傳承規劃的作用卻較弱。

受益人拿到一大筆保險賠償金後,能否駕馭這巨額金錢?受益人會不會肆意揮霍,或是做不合理的投資?

細思恐極。

而保險金信托便能将保險的杠杆作用和信托的傳承規劃作用完美結合。

由于保險賠償金是直接交給信托專戶,并不經手繼承人,财富傳承也隻能根據信托合同進行,則被繼承人生前可依據自身意志為财富繼承設置各種條件。

通過信托靈活的條款設計,婚姻激勵、生育激勵、循環投保、懲罰性約束等目的均可實現。

此外,保險金信托架構搭建完畢後,也可将客戶其他保單納入架構内進行整體規劃。

結語

保險傳承有杠杆效應,除生前為後代創造的财産外,還能為後代留下一筆保險賠償金。但保險傳承難以分批傳承,也難以規範子女日後對财産的使用。

信托傳承能有效地對子女使用财産進行限制,但卻沒有杠杆效應。

而保險金信托卻集合了保險傳承和信托傳承的優點。

作為重要的金融創新工具,保險金信托雖然仍面臨接受度不高、配套行業監管不完善等問題,卻正在被越來越多的高淨值人士所接受。

本文源自用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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