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原因在于:
一是,缺乏強有力的領導與組織架構,很多家居建材商自己做門店生意還行,要領導一幫人做生意還欠缺火候;
二是,欠缺品牌運營與運營的經驗,憑着感覺走,很難做到有科學的規劃與執行;
三是,各個成員之間随着時間的推移,難免存在的有成效、有的沒有成效,聯盟的理念缺少一緻的認同。因此,很多家居建材品牌聯盟走到最後都是不了了之,不歡而散。
那麼,家居建材品牌聯盟到底有沒有必要做呢?
答案是肯定的。
現在的家居建材終端市場,門店的冷清是随處可見。裝修業主到家居建材門店的越來越少,原因?裝飾公司大肆推出整裝、拎包入住,業主不需要到家居建材賣場挑選建材;高頻次的家居建材團購展會,攔截大量客戶;一些家居建材商建社區店、在社區攔截業主;很多家居建材商在賣場攔截客戶。這樣的情況下店面客流減少也就不難理解了。
但是,生意還是要做,生活還要繼續,不能違背市場,隻能順應趨勢。
一、總則
1、機構名稱:XXX建材家居聯盟;
2、标志:“XXX建材家居聯盟”的标志,經聯盟批準,聯盟成員在符合本章程規定情況下使用本聯盟标志。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使用本标志;
3、性質:XXX建材家居聯盟是由聯盟成員商家共同發起、自願組成的,是一個具有互助性、戰略性、建設性、服務性的建材品牌集群;
4、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科學發展觀,顧客至上,實現市場占有最大化;
5、定位:為本市客戶提供全方位、高品質的建材售前、售中及售後服務,為聯盟成員商家提供市場銷售及推廣資源共享、實現市場份額提升和市場投入開源節流;
二、組織與機構
1、聯盟組織設置會長(推選産生)一名、副會長(推選産生)一名;
2、聯盟執行機構為聯盟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其餘各崗位為聯盟内推選産生,設有會計一人,出納一人,後勤一人,督查一人,廣告及采購一人,策劃多人;
三、聯盟協商制
1、聯盟最高權利機構是聯盟成員協商會議,聯盟成員協商會議職責是:
1.1、制定和修改聯盟章程;
1.2、選舉和任免事宜;
1.3、審議秘書長及各執行崗位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1.4、批準聯盟的重大決議和任務;
1.5、決定終止聯盟的重大有關事宜;
1.6、行使成員代表大會其他應有的權利。
2、聯盟協商會議的召開:
2.1、根據工作需要,聯盟協商會議每周二召開一次,會議時間為晚上19點30分,會議地點為 ,由聯盟秘書長負責通知會議召開;
2.2、成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過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2.3、 聯盟協商會議可在各聯盟成員單位輪流舉辦;
四、聯盟目的與目标
1、在“XXX建材家居聯盟”這個主體品牌的旗幟下,組織聯盟成員商家一緻行動,互相借勢,共同造勢,整體包裝,整體促銷,避免無序炒作,降低營運成本,最大限度地營造營銷市場,在聯盟的協調下,推動聯盟成員聯手互動,取長補短,互相促進,推廣經驗,扶持聯盟成員品牌,促成和諧、均衡、共生共榮的整體發展局面,最終達到市場份額占有率提升的目的。
2、以聯盟名義,通過各種媒體和渠道,集中力量,統一聲音,大力宣傳“XXX建材家居聯盟”品牌,提升聯盟各成員品牌形象,同時綜合各成員單位産品特色,包裝策劃各項主題活動,促進聯盟成員産品的開發和提檔升級。
3、“一相互、三統一,五整合”
l 相互推動擴大市場份額;
l 統一經營理念;
l 統一促銷模式;
l 統一服務标準,
l 整合宣傳資源;
l 整合渠道資源;
l 整合培訓資源;
l 整合策劃資源;
l 整合市場資源。
五、聯盟成員權利
1、聯盟内職務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聯盟各項合作規劃的制定,包括參與制定品牌戰略平台的組建方向、原則和計劃等;
3、參加聯盟組織的促銷會、年會、展會、聯誼等各項活動;
4、可獲得聯盟内部市場最新信息;
5、可獲得以聯盟的整體優勢向主體媒體壓價所産生的宣傳費用的最大優惠;
6、獲得聯盟提供的服務和支持;
7、有對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8、成員享有在聯盟其他成員從事商務活動和項目合作優先的權利;
9、入盟自願、退盟需提前在聯盟成員大會提出,由半數表決通過後執行。
六、聯盟成員義務
1、按時交納聯盟活動及運作費用;
2、積極參加聯盟各項活動;
3、執行聯盟決議,維護聯盟合法權益;
4、根據聯盟有關要求,提供一定的活動經費支持;
5、及時向聯盟反映本單位産品更新、市場開拓、戰略成果等情況;
6、完成聯盟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 聯盟成員的進入
1、聯盟成員的加入可由以下幾種方式産生:
1.1、聯盟現有成員推薦;
1.2、自行申請
1.3、 聯盟協商會議決定後邀請;
2、加入聯盟成員的單位需達到以下幾點要求:
2.1、在本地市場至少運營三年以上;
2.2、具備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
2.3、品牌及産品定位與聯盟各成員相當,為聯盟成員的非競争品牌,客戶資源可共享;
2.4、可按聯盟要求,提供足夠數量的業務人員及聯盟要求的工作人員參與聯盟工作;
2.5、認可聯盟章程,願意承擔聯盟成員責任及義務;
2.6、經過聯盟成員協商會議通過;
2.7、繳納聯盟活動經費;
八、聯盟成員的退出
1、聯盟成員自願退出,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聯盟,并交回相關聯盟成員證明文件;
2、發生以下情形者,聯盟将勒令當事聯盟成員退出聯盟,并不予清算聯盟活動經費;
2.1、互相挖人(包括私下約定帶單報酬等行為);
2.2、聯盟成員負責人帶單至聯盟外品牌;
2.3、聯盟機密信息外洩(客戶信息、活動信息、管理機制、其它約定的機密信息)
2.4、逾期繳納聯盟活動經費,經聯盟秘書處發出通知截止日後仍不繳納聯盟活動經費;
3、發生以下情形者,勒令當事聯盟會員商家退出,但可以清退剩餘聯盟活動押金;
3.1、連續三期活動,或六期活動内四次成員考核排名在紅牌區域,且綜合得分總分排名最後一位;
4、符合清退聯盟活動經費的,其經費在當事成員退出後三個月内無發生違規行為(如信息外洩),給予退還。
九、經費來源與使用
1、經費來源:
1.1、聯盟成員單位交納的運營經費;
1.2、聯盟成員單位臨時活動經費;
1.3、 聯盟成員因違反聯盟制度及其它聯盟要求的标準被罰取的經費;
2、經費使用
2.1、聯盟品牌宣傳、活動開展;
2.2、秘書處日常辦公經費;
2.3、其他有關宣傳促銷活動費用;
2.4、聯盟成員單位及個人優秀銷售業績獎勵基金;
2.5、整合聯盟成員企劃、培訓、設計、客戶資源;
十、聯盟約定制度
1、聯盟協商會議紀律制度:
1.1、參加聯盟協商會議遲到的,按50元/次樂捐;
1.2、請假無法參加聯盟協商會議的,按100元/次樂捐;
2、聯盟活動晨會紀律制度:
2.1、參加聯盟活動晨會遲到的,按20元/次樂捐;
2.2、缺席聯盟活動晨會,按70元/次樂捐;
2.3、因人員安排原因,聯盟成員無法按聯盟活動要求提供足夠數量的業務人員及聯盟要求的工作人員參與聯盟工作,按70元/人/天樂捐;
2.4、聯盟成員按要求提供足夠數量的業務人手參加聯盟活動晨會,但晨會後返回原店面工作,沒有執行聯盟活動要求的工作,一經發現,按100元/人次樂捐;
十一、附則
1、對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聯盟成員單位聯系會研究通過後執行;
2、聯盟自行解散或需要終止時,由秘書處提出終止動議,經聯盟研究通過後執行;
3、本章程經通過後實行,其解釋和修改權屬于聯盟協商會議。
十二、聯盟成員簽章
XXX建材家居聯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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