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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業擇業簽訂協議、勞動合同過程中
會經常在文本中見到
“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等字眼
你能搞清楚它們的區别嗎?
試用期
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内,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實習期
是指在校大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适應能力的一段時期。
見習期
是指除博士生、碩士生以外的具有中等以上學曆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工作後确定為正式職工前所需要的期限。
02 三者有什麼不同?①适用的對象不同
➤ 試用期:
普遍适用于勞動者。
➤ 實習期:
隻适用于在校大學生。
➤見習期:
(1)離校2年内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2)16-24歲失業青年。
②用工期限不同
➤ 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試用期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屬于雙方自主約定内容。
➤ 實習期:
法律上并無明确的規定,一般為半年至一年。
➤見習期:
見習時間為3至12個月。
③工資标準不同
➤ 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 實習期:
法律上并無明确的規定。
➤見習期:
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④簽訂的形式不同
➤ 試用期、見習期:
均需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試用期需繳納社保;見習期則不需要繳納社保,期間由見習單位給予基本生活費,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實習期:
用人單位應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确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内容等細節,實習期不需要繳納社保。
政策福利 企業層面
對吸納見習的單位,按規定給予就業見習補貼。
(1)對見習期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可适當提高見習補貼标準。
(2)将對見習期未滿與見習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見習單位剩餘期限見習補貼政策延續至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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