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近日,信用中國官網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錫山市監處罰﹝2022﹞02070号)顯示,台鈴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産品質量法等法規,被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65萬元。
具體違法事實為,當事人生産的生産日期為“2021-08-27”,型号為“TDT5206Z”的台鈴牌電動自行車于2021年9月27日在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中,因整車質量項目、反射器、照明和鳴号裝置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的生産日期為“2021-10”,型号為“60V3A”的台鈴牌電動車充電器在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中,因機械強度項目不符合标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産的生産日期為“2021-09-13”,型号為“TDT5193Z”的台鈴牌電動自行車在福建省周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中,因車速限值、整車質量、尺寸限值、蓄電池的最大輸出電壓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
現查明,當事人生産型号為“TDT5206Z”電動自行車8輛,生産成本價為1569元/輛,銷售價為1599元/輛,計貨值金額12792元,違法所得240元。生産型号為“TDT5193Z”電動自行車4輛,返廠拆解3輛,生産成本價為1920元/輛,銷售價為1950元/輛,計貨值金額7800元,違法所得30元。以上共計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20592元,違法所得270元。當事人共采購型号為“60V3A”的電動車的充電器20個,采購價為38元/個,銷售價為40元/個,計貨值金額800元,違法所得40元。
另查明,涉案3輛“TDT5193Z”電動自行車于2022年3月1日返廠,于2022年3月3日進行了拆解。還查明,涉案充電器系浙江聚源電子有限公司生産。當事人于2021年11月14日向生産廠家采購上述充電器20個,于2021年11月18日銷售給蘇州工業園區唯甯友中車行。
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出,違法行為類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江蘇省懲治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江蘇省懲治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江蘇省懲治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行為條例》第二十五條,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罰款36500元,沒收違法所得310元。
台鈴官網顯示,台鈴集團現已成為集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車、智能共享電動車、智能充電樁和換電櫃等從整車到配件全産業鍊的研發、生産、銷售、運營及服務為一體的集團化公司,擁有無錫、東莞、天津、徐州、成都、惠州、重慶、貴港等核心研發生産基地,年産能逾1000萬輛,并遠銷歐美等全球90多個國家和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工業産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未制定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标準和要求的工業産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産品質量負責。
産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應當符合該标準;
(二)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産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産品标準,符合以産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産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六十條:對生産者專門用于生産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産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産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産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江蘇省懲治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為假冒僞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舊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失效或者變質的;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
(五)僞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或者商品産地的;
(六)僞造、冒用認證标志等質量标志或者質量證明文件的;
(七)冒充注冊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的;
(八)冒充專利或者侵犯他人專利權的;
(九)非法制作、銷售出版物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十)僞造生産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質期的;
(十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僞劣原材料、零部件而進行加工、制作或者組裝的。
《江蘇省懲治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十九條:生産、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商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商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商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生産、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商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商品,并處違法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生産、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商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生産、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情形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商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生産、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十項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并處違法生産、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生産、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情形的,分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江蘇省懲治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行為條例》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專門用于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商品,生産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以假充真的商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産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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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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