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處罰華海财險?成立僅5年的華海财險違規不斷近日,華海财險因“違規銷售投資型産品”“車險業務虛列費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公司高管”等三項違規事項,再次受到中國銀保監會重罰,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保監會處罰華海财險?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成立僅5年的華海财險違規不斷。
近日,華海财險因“違規銷售投資型産品”“車險業務虛列費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公司高管”等三項違規事項,再次受到中國銀保監會重罰。
其中,“違規銷售投資型産品”被銀保監會認定為“涉案金額巨大,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性質惡劣”。華海财險董事長趙小鳴等幾位高管被處以警告、罰款,總經理姜南被撤銷任職資格。
華海财險涉案投資型保險産品——“華海康盈”,标準全稱為“附加個人生活質量保障津貼保險”,該産品的銷售期間為2016年5月至12月,保費收入3.19億元。
《中國經營報》記者獨家拿到“華海康赢”産品說明書顯示,該産品的客戶群體是“有更高生活品質追求的富裕健康人群”。而且,保險産品設計條款也是以“主險 附加險”的形式,實行定額銷售,每份1000元保費。每人最多可購買 10000 份,保障期限為 1 年。
據“華海康赢”産品說明書,“‘個人生活質量保障津貼保險’(華海康盈)産品的主險是‘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額是主險保費的10%,重大疾病保險金最高保額10萬元。附加的‘個人生活質量保障津貼保險’的保險金額約定一年每萬元有350 元津貼,投保明年的生活質量津貼,約定每萬元有850元津貼。”
“華海康盈”個人生活質量保障津貼保險的保障内容是:個人重大疾病保險附加個人生活質量保障津貼保險,如果發生重大疾病,按保險合同約定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及個人生活質量保障津貼,如果保險期滿未發生重大疾病,則賠付個人生活質量保障津貼。
根據條款規定及理賠規則,公司應對所有保單給予“保費 固定比例收益”全額賠付,且實務中,華海财險對上述大部分的附加險都進行了賠付。因此,該附加險具有明顯的投資屬性,被銀保監會認定為投資型保險産品。
《關于進一步加強财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12)40号)第三條對财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産品的資質條件作出的規定,華海财險并不符合“公司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後為淨盈利”的要求,不具備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的資質條件。華海财險上述行為屬于“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經營的行為”。
華海财險、姜南提出申辯及聽證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一是其對華海康盈産品的銷售管理存在疏漏,并非有意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二是銷售的華海康盈産品已向監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号,在檢查前已主動停售和注銷,且未設定專用賬戶運用華海康盈産品保費收入,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三是認定違法情節嚴重的事實不清,予以從重處罰的裁量依據不明确。”
銀保監會經過複核認為:“一是從華海康盈産品的設計、理賠及固定收益看,屬于投資型産品,但公司不具有銷售投資型保險産品資格,屬于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國經營。二是投資型保險産品需報送監管部門嚴格審批,公司未按規定報送審批,而以備案方式規避對審批類産品的嚴格監管。公司停售和注銷華海康盈并未消除影響,不構成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糾正,未設立保險收入專有賬戶與本案違法事實無直接關系。三是涉案金額巨大,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性質惡劣,姜南作為分管華海康盈産品銷售工作的總經理,負有直接責任,應予從重處罰。綜上,對華海财險、姜南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銀保監會作出處罰:“華海财險違規銷售華海康盈投資型産品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條,對華海财險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姜南警告并罰款10萬元,同時撤銷其任職資格;對李瑞銀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馬超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王強警告并罰款10萬元。”
此外,“華海财險車險業務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華海财險罰款50萬元,同時責令停止其營業總部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3個月;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胡國林警告并罰款10萬元。”
“華海财險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高管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一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對華海财險罰款1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趙小鳴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姜南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于晖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唐海明警告并罰款2萬元。”
經記者向華海财險新聞發言人以及涉案高管求證,上述處罰均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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