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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06:32:04

自己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筆者在前面文章分享了,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知識和一般情形下非勞動者主動辭職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法律知識,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自己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自己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個人原因要離職時)1

自己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筆者在前面文章分享了,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知識和一般情形下非勞動者主動辭職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法律知識。

本文将繼續分享,當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想離職時,可能拿到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情形;以及當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想離職時,如何去梳理自己的情形,以便能夠确定是否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以及如何進行實務操作。

按照慣例,先上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除上述法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了,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獲得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以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通過以上法條,我們不難發現,在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時,要想拿到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其前提條件是,公司具有一定過錯。結合筆者的實務經驗,在上述法條列舉的情形中,從舉證的難易程度來看,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是最易取得仲裁勝利的情形,此外,拖欠勞動報酬是需要一定的時間跨度的,該時間跨度在實務上一般認為需要跨越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以上,此外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需要勞動者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即應當又證據或線索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當然,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這一情形一般是指沒有提供安全護具或者特殊行業沒有提供足以保證勞動者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的。

了解了以上情形後,在實務中,我們應當注意些什麼呢?每種情形需要注意的點各有千秋,筆者也不能一一論述,但有一個共同需要注意的點,也是非常重要的點。即,解除勞動關系時的離職原因,筆者曾接觸過一個當事人,公司未為他購買社保,由此主張經濟補償金,但由于其在辭職時在辭職申請書上的離職原因處注明了“個人原因”,産生了諸多波折。因此,我們在實務中,在離職時,直接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注明解除原由即可,此處解除勞動關系的緣由,應當是公司符合的上述法條中列舉的情形之一,如: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當然,通知書的留證也是非常重要的,筆者建議,通過短信、郵件、EMS等能夠留下痕迹的方式送達,最好使用數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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