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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審查判斷的概念和意義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3 04:06:56

證據審查判斷的概念和意義(時間戳取證的證明效力探析)1

當下知識産權案件不斷增長,取證難、确權難、固定證據成本高、周期過長是困擾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難題,因此電子“時間戳”取證随着市場需要應聲而至,作為一個常需固定證據的知産律師,筆者就該問題談談時間戳取證的證明效力。

電子時間戳簡單來說就是一個電子憑證,是由第三方時間戳服務中心為電子文件出具的一個能證明電子文件内容完整性和加蓋時間戳的時間的一個電子憑證。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産生的數據,簽名的對象包括了原始文件信息、簽名參數、簽名時間等信息。時間戳系統用來産生和管理時間戳,對簽名對象進行數字簽名産生時間戳,以證明原始文件在簽名時間之前已經存在。作為數據取證的一種方式,相對于通過公證,時間戳具有費用低、取證便捷、效力高的特點。

時間戳屬于證據保全的一種手段,是否屬于民事訴訟法所承認的證據形式,是否具備證據必須的“證據三性”,能否具有證明效力,需要人民法院對時間戳證據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時間戳的呈現方式屬于一種電子數據的憑證。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在法律上已有明文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将“電子數據”列為法定的證據種類,《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進一步解釋“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在法律實務中,由于電子證據易被修改的特點,往往需要面臨真實性的質疑,而若采取公證的方式固定電子數據,則面臨着成本高、及時性不足的問題,然而在不采取公證的情況下,要想達到原件的效果,必須滿足《電子簽名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要求,即“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從時間戳的證明效力來看,對時間戳證據效力認定應該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問題:單方取證的效力;提供時間戳證據保全的第三方平台的主體資質問題。首先,關于單方取證的效力問題。時間戳屬于單方取證形成的電子數據。根據2017年7月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發布的《可信時間戳互聯網電子數據取證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時間戳是“按照規範的操作流程對取證計算機及網絡環境進行安全性和清潔性檢查後,對整個取證過程全程錄像記錄”,“采用該方法取證後,可在事後追溯取證過程、方法及内容,形成完整的證據鍊。該取證方法不依賴于取證人員,避免了取證過程可能産生的僞造、篡改等證據瑕疵”。由此可見,時間戳的生成、儲存的方法和保持完整性的方法均較為可靠。在此情形下,取證人單方造假的可能性非常小,作為權利人,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此時,應由被告對時間戳不具備證據“三性”承擔舉證責任。如無相反證據,法院應認定時間截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次,關于提供時間戳證據保全的第三方平台的主體資質問題。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戳是由我國中科院國家授時中心與北京聯合信任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負責建設的我國第三方可信時間戳認證服務。

對時間戳取證證進行審查時,需分三步走:第一步,當對時間戳服務機構進行審查時,需要檢查時間戳服務機構的資質及運營條件,以及機構的中立性。第二步,對取證過程進行審查。在此需要審查證據獲取過程是否存在虛假、僞造可能性,重點審查證據的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此外,還需要審查證據取證過程中的手段是否合法。第三步,對使用時間戳取證的證據本身是否有問題。當時間戳作為權屬證據時,如果對作品底稿等形成過程中的文件進行時間戳固定,需要達到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能夠認定作品權屬的初步水平。當時間戳取證證據作為侵權證據時,需要考察侵權材料的完整性,例如,著作權侵權取證頁面是否全部包含在内,能否顯示侵權網站網址等信息等。

筆者認為,綜合時間戳形成的過程和第三方的資質,隻要其平台上的電子數據具備證明法律事實的特征,即可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采用,在實踐中法庭對于時間戳的認可與采納已是大勢所趨,并且存在使用時間戳固定證據法院采信的典型案例比比皆是,綜上,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對時間戳的效力應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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