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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開引産證明需要男方簽字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5-17 22:36:58

原告蘭某訴稱

原告與被告孫某于2007年8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2013年2月原被告因避孕不當,緻使被告意外懷孕,因計劃生育政策不允許原被告生育二胎,經原告反複做工作,被告一直拒絕做人流。2013年9月原告在遭到單位領導嚴厲批評并限期做好(引産)手續,否則将被開除、辭退的情形下,受被告脅迫,違心與被告簽訂了《财産分割協議》,并同時辦理了離婚手續。故請求:1、依法撤銷原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簽訂的《離婚協議》第二條和同日簽訂的《離婚補充協議》;2、依法分割共有的泸州市江陽區忠山路房屋。

離婚開引産證明需要男方簽字嗎(男方簽訂離婚協議時讓女方引産)1

妻子

被告辯稱

被告孫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實,原告一直想要二胎,後因被告B超鑒定胎兒系女兒,原告為保住自己的工作,才答應放棄财産,給予被告一定補償,同時要求被告将已懷八個月的胎兒引産掉,并不是原告所說的系受被告脅迫所簽,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蘭某與被告孫某于2007年8月22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取名蘭某某。2013年2月被告懷孕。同年5月2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該協議約定:1、蘭某将共有的位于江陽區忠山路住房一套50%的産權有償轉讓給孫某(款已付清)。由孫某擁有該套住房100%的所有權。

由于該房屋面臨拆遷,所以雙方認可蘭某有償轉讓的50%産權暫不過戶,如以後需要過戶,蘭某反悔,則蘭某如數返還有償轉讓的該房屋50%的價值(價值以拆遷賠付的金額為準)。共同生育的孩子由孫某撫養,費用自理。如果以後孫某要求蘭某承擔撫養費或者到蘭某單位上訪鬧事,則孫某将該房50%的價值付給蘭某作為補償,蘭某則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并補齊之前的撫養費。在本協議簽定兩日内,孫某離開泸州到外地居住直到把超生的孩子生下來,并嚴格保守計劃生育秘密,否則上述協議無效。2、其他無争議。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

協議簽訂後,被告即請假到成都居住。8月22日被告返還泸州,次日原告向其單位和被告單位報告了被告違法懷孕二胎的事實。8月24日被告單位告知被告如将違法懷孕的二胎生育下來,将給予被告行政記大過的處分,夫妻二人将被征收12萬餘元的社會撫養費。以後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做引産手續,遭被告拒絕。

9月16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該協議約定:一、雙方自願離婚。二、雙方達成以下協議:1、忠山房屋由孫某單獨所有;由男方把共有的位于忠山房屋有償轉讓給孫某;每月給付孩子3000元撫養費,一次性給予孫某50萬元補償款,2013年9月17日付30萬元,餘下的20萬元于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到期如不支付,雙倍給付。女方到醫院做因此手術,把所懷的八個月的二胎打掉,其手術費1萬元由蘭某承擔,蘭某協助孫某把女兒蘭雨熹改随母親姓,永遠不争奪撫養權。如果孫某因引産失去生命,蘭某每月給付其父母2000元贍養費,女兒由其孫某父母撫養,蘭某做結紮手術,并承諾不生育二胎,否則,賠償女方一百萬。三、雙方無争議。

9月18日原被告經再次協商後,重新簽訂了《離婚協議》,該協議約定:1、雙方自願離婚。2、孫某提出:忠山房屋由孫某單獨所有;由男方把共有的位于忠山房屋有償轉讓給孫某;每月給付孩子3000元撫養費後;再一次性給予孫某及孩子蘭雨熹家庭生活費用50萬元,于孫某做引産手續的同時付30萬元,餘下的20萬元定于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到期如不支付,雙倍給付;并答應把所引産的孩子遺體予以安葬前提下,并協助女方把女兒蘭雨熹改名;如果孫某因引産失去生命,蘭某每月給付其父母2000元贍養費;女方才到醫院去做引産手術,把所懷八個月的二胎打掉,其手術費1萬元由蘭某承擔。蘭某去做結紮手術,費用自理。男方均予以答應。該協議雙方簽字後,因原告無力支付50萬元,雙方經協商後又于同月24日再次簽訂《離婚協議》,該協議約定: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二、财産分割:1、位于江陽區忠山路按揭房屋産權歸女方孫某所有,此後貸款由孫某償還;如果孫某提出過戶,蘭某應予配合(半年之後過戶)。如果不配合,由此産生的所有費用由蘭某承擔。2、位于江陽區忠山路房屋系孫某婚前房産變賣後,加上孫某母親變賣自己房産後所得資金共同購置的。歸孫某個人單獨所有。3、夫妻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三、子女撫養:婚後共同育有一女蘭某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四、其他無争議。同日,雙方在此基礎上簽訂《離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1、男方蘭某為了保住工作,要求女方孫某到醫院把八個月大的胎兒(二胎)打掉。因此,手術費、營養費以及帶來的身體傷害及後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共計十五萬元。付款方式:每月支付1000元。2、假如手術失敗,女方失去生命,男方蘭某承擔女方父母每月2000元贍養費;女兒由女方父母撫養,所有撫養費用由男方承擔。3、如果女方協議離婚後不去做因此手術,則所有離婚協議無效。孫某返還蘭某共有的忠山路房屋一半的拆遷款;若孫某不配合,導緻引産不成功,也返還該房拆遷款的一半。當日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26日被告孫某在泸州麗人婦科醫院做了引産手術,原告蘭某支付了各種費用19400元(該費用折抵蘭某按《離婚補充協議》應支付孫某的19個月補償款)。10月14日,原告以《離婚協議》以及《離婚補充協議》系受脅迫簽訂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并提出前列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審理中另查明,被告孫某已于2014年1月7日将泸州市江陽區忠山路住房的按揭尾款142517.74元全部付清,此後在泸州市江陽區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領取了該房的全部征收補償款1515287.03元。

原告為其訴訟請求及理由向本院遞交的證據材料有:

第一組證據:1、泸市房權證江陽區字第0000158259号房産證和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證明;2、泸市房權證江陽區字第0000254559号房産證。證明被告個人的房産以及原被告共有的房産并在住房公積金中心貸款的情況。

第二組證據:1、《離婚協議》;2、《離婚補充協議》;3、收條;4、麗人婦科醫院的證明。證明原被告離婚時财産全部歸被告,原告每月還得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元。同時被告手術成功,無須後續治療,且原告已支付被告的手術費等19400元。

第三組證據:1、原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通話的《談話錄音》及光盤;2、泸州市紀委《違法生育黨政紀處理的說明》;3、泸天化的《證明》;4、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的《會議紀要》;5、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期間權利義務行政告知書。證明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和《離婚補充協議》均系原告在被告拒絕引産,被告僅被處以罰款和行政記大過處分,而原告對此将面臨雙開、辭退、重罰等極度為難的情況下,違心與被告簽訂的,而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予撤銷。

第四組證據:1、治安調解協議書;2、泸州醫學院附屬中醫院CT診斷報告。證明被告在懷孕初期因與他人發生糾紛曾做過CT檢查,說明被告明知所懷的二胎有可能不健全。

第五組證據:1、住房公積金中心還貸明細;2、泸州市江陽區國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關于被征收戶孫某的情況說明。證明孫某已将訴争房屋的貸款全部還清,并領取了全部補償款1515287.03元。

第六組證據:1、泸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的《證明》。證明原告目前的收入情況,除每月要支付子女的撫養費2000元外,還要支付被告精神撫慰金1000元,生活極其困難。

第七組證據:1、公安機關受案材料;2、蘭某《病曆資料》。證明被告及其父母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緻原告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左側第9肋骨骨折。

針對原告的上述證據,被告質證後對原告出具的原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通話的《談話錄音》及光盤、麗人婦科醫院的證明、泸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提出異議,認為錄音系原告有預謀的情況下錄制的,并未事先告知被告,麗人婦科醫院的證明與被告身體的客觀事實不符,而泸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關于原告的工資收入《證明》未能證明原告的全部收入。此外原告提交的第四組證據與第七組證據均與本案無關,故請求法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對其餘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被告孫某對其辯稱理由,向本院遞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第一組證據:1、原被告于2013年5月27日簽訂的協議;2、原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9月18日簽訂的《離婚協議》;3、原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簽訂的《離婚協議》以及《離婚補充協議》;4、原告給被告發的短信記錄;5、泸天化熱電車間關于孫某違法計劃生育情況說明以及泸天化相關人員的證明。上述證據證明原被告離婚時所達成的協議系經原被告多次協商後自願達成的,并非被告脅迫所為。

第二組證據:原告向泸州市江陽區房屋征收辦出具的通知。證明被告在與原告簽訂離婚協議之前就以單位名義要求泸州市江陽區房屋征收辦不得支付被告的房屋補償款。

第三組證據:泸州麗人婦科醫院出院證明書。證明被告實施引産術後需繼續治療。

針對被告孫某的上述證據,原告質證後對泸天化熱電車間關于孫某違法計劃生育情況說明以及泸天化相關人員的證明予以否認,認為上述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且證人未到庭接受當事人質詢,故不應作為證據采用。對其餘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提交的多次協議恰好印證系被告一直脅迫原告所簽,故應是無效的。

審理中,本院依法向泸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調查《會議紀要》的真實性。泸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回函告知該《會議紀要》系蘭某的個人行為,政治處的公章不具有對外的法律效力。

對原被告分别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作如下評判: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五組以及第三組中第2、3、5份證據以及被告提交的第一組中1、2、3、4份證據、第二組、第三組證據均系書證,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确認。對原告提交的2013年9月17日雙方通話的《談話錄音》及光盤,雖該錄音系原告單方制作,但被告對此談話内容予以認可,故本院應予确認。原告提交的泸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的《會議紀要》、《工資收入證明》等證據,因兩份證據均系加蓋泸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政治處的印章,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院對這兩份證據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第四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并不想要所懷二胎的證明目的,本院對此不予采信。另原告提交的第七組證據與本案無關,本院對此不作評判。被告提交的第一組第5份證據,因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而出具證明的證人未到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故本院不予采信。

離婚開引産證明需要男方簽字嗎(男方簽訂離婚協議時讓女方引産)2

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

原告蘭某與被告孫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計劃懷孕二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四川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違法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雙方均應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而原告作為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應從重處罰。

鑒于該規定,原告不得已與被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以放棄分割共有的房産為條件,讓被告答應實施引産手術,這足以證明原告放棄财産分割與他想讓被告盡快引産二胎,保住工作的願望相符,故雙方訂立該《離婚協議》部分内容以及《離婚補充協議》時原告系處于受脅迫狀态下簽訂,并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該上述協議中涉及财産分割和補償的協議内容屬可撤銷的協議,故原告主張撤銷的請求應予支持。

但因被告實施引産手術而導緻身體受到較為嚴重的傷害,故本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應給予被告照顧。此外,被告關于《離婚協議》是雙方多次磋商後自願簽訂,并從原告發給被告的短信内容中可得到證實的辯稱,恰好證明在被告不願主動實施引産手術的前提下,原告不得已多次與被告協商,目的隻為盡快将違法懷孕的二胎引産掉,以保住工作。故被告的辯稱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原被告訴争的房産在被征收拆遷前尚有14萬餘元的按揭款未還清,故原被告在分割該房産時應先扣除被告孫某已支付的按揭款。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原告蘭某與被告孫某2013年9月24日簽訂的《離婚協議》第二條第1項,即财産分割:1、位于江陽區忠山路按揭房屋産權歸女方孫某所有,此後貸款由孫某償還;如果孫某提出過戶,蘭某應予配合(半年之後過戶)。如果不配合,由此産生的所有費用由蘭某承擔。

二、撤銷原告蘭某與被告孫某2013年9月24日簽訂的《離婚補充協議》。

三、位于泸州市江陽區忠山路房屋因拆遷所獲得的征收補償款1515287.03元,扣除被告孫某已支付的按揭款142517.74元後,尚餘1372769.29元,由原告蘭某分割274553.86元,被告孫某分割1098215.43元。原告蘭某應分得的房款,由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駁回原告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38元(原告已預繳7150元),财産保全費2020元,合計20458元,由原告蘭某承擔10229元,被告孫某承擔10229元。原被告各自承擔的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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