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泌陽被征地農民好消息來了
近日
泌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
《泌陽縣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辦法》
一起來看看具體内容
……
(網絡配圖)
泌陽縣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辦法
為切實加強我縣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補貼對象
第一條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可申請享受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
1.經依法批準,被征地時具有我縣戶籍且參與1992年第二次土地調整的在冊農民,均屬于本辦法的補貼對象。
2.年滿60周歲。
3.政府統一征用土地後,以家庭為單位,人均耕地少于0.3畝。
第二條 人口數以1992年第二次土地調整時分地人口基數為準,年齡以戶口本和身份證所注年齡為準。戶口本與身份證年齡不一緻者,以年齡小的證件為準。無戶口本和身份證的,不予認定。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
1.被判刑、勞教、刑期未滿的;
2.已享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或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章 申報審批程序
第四條 符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條件者,按下列程序申報:
1.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和個人書面申請,到村(居)委會申報登記;
2.村(居)委會初審合格,公示七日,無異議後,填寫申請表,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複查審核。經複查審核,公示七日,無異議後,将公示後的合格人員名單(電子版和紙質材料)報縣自然資源局;
4.縣自然資源局确認合格并審批,将合格人員名單(電子版和紙質版)轉交縣人社局。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格:
1.未按報批程序評議、複核、公示的或公示後有異議的;
2.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
3.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網絡配圖)
第三章 補貼保準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補貼标準:每人每月60元。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結餘情況适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補貼發放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條件,且必須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補貼。縣人社部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補貼發放工作。
第九條 縣人社部門、鄉鎮(街道)均建立被征地農民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
1.補貼對象死亡的;
2.不按規定參加年度資格認證的;
3.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網絡配圖)
第五章 補貼資金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來源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所含的社會保障(養老保險)費用(豫勞社辦[2008]72号)。
第十二條 縣人社局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支出賬戶。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支出由縣财政局從财政專戶撥入縣人社局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支出賬戶。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十五條 明确職責。縣人社局具體負責方案的制定和政策的解釋工作,并做好相關軟件配套準備,所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補貼兌現工作;縣财政局統籌所需社會保障資金,做到應繳盡繳,保障資金的落實;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人員,做好各批次征地涉及人員的認定和補貼标準的公示、兌現等工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工作,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六條 各鄉鎮(街道)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被征地農民補貼的管理。鄉鎮(街道)要每半年對補貼對象進行公示,接受群衆監督。
第十七條 各鄉鎮(街道)和縣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财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定期對被征地農民補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具體實施中,要嚴格依法依規按程序操作。對違反規定、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采取弄虛作假、隐瞞、僞造等手段騙取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的,依法追回并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隻适用于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之間本縣被征地的農民。
第十九條 國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政策後産生的被征地農民,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與本辦法不一緻的,按本辦法執行。
(網絡配圖)
太好了
對于被征地的農民來說
這一舉措保障了農村的長遠生計
為好政策點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