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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七旬老人墜樓事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04 10:59:02

重慶七旬老人墜樓事件?76歲老人住院期間通過病房窗戶從四樓跳下身亡,死者親屬認為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起訴索賠40餘萬元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醫院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在合理範圍内,故維持了一審法院駁回死者親屬的訴訟請求,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重慶七旬老人墜樓事件?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重慶七旬老人墜樓事件(七旬老人住院期間跳樓身亡)1

重慶七旬老人墜樓事件

76歲老人住院期間通過病房窗戶從四樓跳下身亡,死者親屬認為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起訴索賠40餘萬元。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醫院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在合理範圍内,故維持了一審法院駁回死者親屬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表示,“生命的逝去讓人扼腕歎息,但是否構成侵權需要法律的嚴格界定和證據支持。”

老人跳樓身亡,親屬将醫院告上法庭

陳某因患有肺結核入住南京某醫院治療,為其辦好住院手續後,他的親屬聘請了一名護工照顧陳某後離開。入院5天後,陳某從醫院四樓墜樓身亡。陳某住院病房是單人間,警方排除他殺,根據墜亡地點,他是從病房窗戶中跳樓墜亡的。

派出所對陳某生前護工做詢問筆錄,該護工稱陳某在跳樓前與平時一樣,沒有什麼反常,與醫院也不存在矛盾。護工表示,陳某住院時由其家人送到醫院,此後沒有家人再來看望。

對于醫院是否盡到了公共場所管理及安全保障義務這一問題,陳某親屬和院方各執一詞,遂将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過程中陳某親屬稱,陳某在事發時已76歲高齡且患有肺結核病,在其身體狀況相對虛弱的情況下,仍能夠爬上窗戶并從窗戶跳下,南京某醫院應将傳染病病房窗戶全部封閉而未封閉,存在過錯。

醫院則辯稱,窗戶平時關閉是基于傳染病防治的要求,但完全封閉不符合消防要求。患者借助凳子墜樓,是其主觀的行為,并非醫院安全保障不到位所緻。

法院: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合理範圍内

對于雙方各自不同的說法,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在住院治療期間及事發前并無任何異常,醫院亦有定期查房,經法院現場勘驗,案涉病房窗台高度約120cm,窗戶為側向開啟,開啟度小于30cm,正常情況下不會因疏忽大意而從高樓墜落。

法院同時認為,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病房窗戶根據相關規定需要完全封閉不能打開。陳某死亡系其自身跳樓所緻,與案涉病房窗戶是否能夠開啟并無直接關聯,作為醫療機構南京某醫院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在合理範圍内,陳某的死亡與醫院管理職責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陳某親屬的全部訴訟請求。陳某親屬不服,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審判決。

“生命的逝去讓人扼腕歎息,但是否構成侵權需要法律的嚴格界定和證據支持。”承辦法官表示,醫院負有一定的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但該義務應在合理的範圍内,不應任意擴大。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來源: 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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