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乘客隐私被洩露? 中國江西網/宜春頭條客戶端訊 記者曾志翔報道:近日,《宜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将于2020年2月施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網約車乘客隐私被洩露?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中國江西網/宜春頭條客戶端訊 記者曾志翔報道:近日,《宜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将于2020年2月施行。
《細則》共七章四十八條,涵蓋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網約車經營行為等方面相關規定。《細則》第二十七條指出,網約車駕駛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規範,文明行車,不得巡遊攬客或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設有巡遊出租汽車營業站的站點候客。
此外,在乘客與網約車駕駛員權責方面,《細則》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
第三十三條指出,網約車乘客應當文明乘車,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二)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行車、停車;(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應當有人員陪同或者監護;(四)按照規定計價标準支付乘車費用;(五)不得損壞車内設施、設備。乘客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終止服務。
第三十四條指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并可向網約車平台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緻的;(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标準收費的;(三)不提供稅務發票的;(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将乘客送達目的地的;(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
第四十五條指出,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洩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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