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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該如何繞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6 10:19:50

gpa該如何繞開?我國于2019年10月20日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第7份出價這份出價是我國加快加入GPA談判進程的重大舉措,充分展現了我國擴大開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國加入GPA的誠意和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決心,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gpa該如何繞開?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gpa該如何繞開(我國的談判進展如何)1

gpa該如何繞開

我國于2019年10月20日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第7份出價。這份出價是我國加快加入GPA談判進程的重大舉措,充分展現了我國擴大開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國加入GPA的誠意和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決心。

一、GPA由來

GPA是WTO框架下規範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一項專項協定,主要規定了加入談判規則和加入後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加入GPA意味着WTO成員在開放一般貿易市場後,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因此GPA有“小WTO”之稱,加入GPA被喻為“第二次加入WTO”。

WTO和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一樣,市場實行分類管理。其中,按照投資和消費主體的不同,将以私人部門(包括企業和居民)為投資和消費主體形成的市場劃分為社會市場,以公共部門(包括政府和國有企業)為投資和消費主體形成的市場劃分為政府采購市場。前者開放适用于WTO的一般貿易規則,後者則适用于GPA。

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采購市場規模巨大,一般占GDP的15%-20%。政府采購市場是國内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保護本國企業和産品,扶持新興産業的重要陣地,對社會投資、生産和消費具有舉足輕重的導向作用。1947年關貿組織成立時,鑒于政府采購是絕大多數國家保護本國企業的重要政策工具,為避免阻力,有意将政府采購予以排除。

政府采購市場保護是一把雙刃劍。出于保護本國産業發展的目的,政府采購逐漸成為國際貿易中的非關稅壁壘,在限制外國産品和供應商準入的同時,也阻礙了國内企業和産品走出去。即使對于國内而言,政府采購市場保護也是一把雙刃劍,公共機構享受不到外貿發展所帶來的好處,失去獲得價廉物美的外國産品和服務的機會,國内企業也會因過度保護而妨礙自身競争力的提升。政府采購市場開放與否,關鍵要看自身市場的發育程度和本國産業(企業)的國際競争力。上世紀70年代,歐美發達國家産業逐漸成熟,國際競争力日益增強,國内市場趨向飽和,迫切希望開拓海外市場。借投資貿易自由化契機,1976年政府采購被納入GATT東京回合談判議題,1979年達成了《政府采購協定》,由關貿組織成員自願加入,這是最早的GPA。1995年關貿組織改為WTO後,GPA随即成為WTO框架下的一個協議,由WTO成員自願加入。後經曆3次修改,最新的GPA于2012修訂完成并于2014年正式生效。

二、GPA的主要内容和權利義務

GPA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一個有效的關于政府采購的多邊框架,以實現國際貿易的進一步自由化和擴大,改善并協調國際貿易環境。GPA的基本原則包括: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原則,即參加方不得通過拟定、采取或者實施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來保護國内産品或者供應商而歧視國外産品或者供應商。透明度原則,即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

加入GPA意味着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不再奉行國貨優先、本國企業優先的政策,屬于開放範圍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按照GPA規則開展采購活動,核心是要給予參加方的企業、産品和提供的服務國民待遇,限制了政府對國内企業和産品的保護。GPA目前有20個參加方,共48個國家和地區(歐盟總部及其28個成員國統一以歐盟身份加入GPA),以發達國家為主。GPA參加方出價涵蓋的市場規模高達1.7萬億美元。

三、GPA談判機制

政府采購委員會是GPA的工作機構。政府采購委員會成員由各GPA參加方派代表組成,并選舉産生1名主席。委員會視需要決定召開會議,每年至少1次,就協議的執行或促進協議各項目标的實現等問題進行磋商或談判,并履行各參加方賦予的其他職責。委員會可設立工作小組或其他附屬機構,負責落實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政府采購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包括正式會議和非正式會議。正式會議主要是作出正式決定,如同意申請加入方加入,接受新的觀察員,制定和修改規則等。非正式會議主要是申請加入方闡述立場,參加方提出重點關切,通報談判進展等,實質上是多邊談判。在政府采購委員會會議期間,還會預留一段雙邊談判時間,讓參加方之間,以及參加方與申請加入方之間開展一對一的談判。

四、GPA談判内容

GPA對于政府采購沒有統一的定義,但規定了談判準則,涉及的政府采購範圍很寬泛。從實體角度來看,凡是公共機構的采購活動,無論是否使用财政資金,都是政府采購。從行為角度來看,凡是具有政府目的,即提供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的采購,無論采購主體是公共機構還是私人部門,都是政府采購。因此,政府機關、軍事機構、國有企業以及其他為政府目的開展采購的機構,均屬于GPA談判的涵蓋範圍。

加入GPA并不代表要開放國内全部的政府采購市場,具體開放範圍通過談判确定(稱為出價談判)。參加方都是以“為政府目的采購”為準則開展出價談判,談判範圍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其他(主要指國有企業)等3類實體,貨物、工程和服務等3類項目,以及項目開放門檻價、例外情形共8大要素。隻有列入出價的實體,采購列入出價且達到門檻價金額以上的項目,才執行GPA規則。此外,還要按照與GPA規則相一緻的要求,與參加方就修改國内有關政府采購法律開展談判(稱為法律調整談判)。

五、談判工作進展

我國在2001年加入WTO時,承諾盡快提交初步出價啟動談判。在2007年正式啟動談判并提交了初步出價。随着談判的深入和國内改革進展,我國對出價進行了6次修改,至今共提交了7份出價,開放範圍不斷擴大。

第7份出價首次列入了軍事部門,涵蓋了除國務院辦公廳、安全部以外的國務院序列機構,增加了吉林、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等7個省,地方出價由19個省(直轄市)增加到26個省(直轄市),新增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中央管理國有企業,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天津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等14家地方管理國有企業。新增山西大學、雲南大學等36所地方高校。同時,增列了服務項目,調整了例外情形。第7份出價已與參加方出價水平大體相當。

目前,我國正在與GPA參加方積極開展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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