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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課上小學生被同學推倒造成十級傷殘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0-03 12:55:17

體育課上小學生被同學推倒造成十級傷殘?體育課上,學生被同學推倒,不幸落下十級傷殘,家屬起訴推人者和學校賠償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後認為,學校和推人者都應承擔責任,判決學校和推人者監護人按照6∶4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體育課上小學生被同學推倒造成十級傷殘?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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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課上小學生被同學推倒造成十級傷殘

體育課上,學生被同學推倒,不幸落下十級傷殘,家屬起訴推人者和學校賠償。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後認為,學校和推人者都應承擔責任,判決學校和推人者監護人按照6∶4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小雨與小明均系小學一年級的學生,一次上體育課期間,體育老師組織學生排成兩排,繞學校操場走一圈。當隊伍走到操場直道進彎道處時,小明從後方推倒了走在前面的小雨,導緻小雨摔倒受傷。事故發生後,體育老師檢查小雨的傷情,發現其手臂已經不能動彈,遂上報學校并通知小雨的家長帶其去醫院檢查。經醫院診斷,小雨系右側肱骨外側髁撕脫骨折,在縣醫院進行内固定手術及恢複治療後,因小雨的傷情未完全恢複,先後又到湖南省兒童醫院、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治療。經專業醫師鑒定,小雨的傷已經構成法律規定的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後,因當事人未能就賠償達成一緻意見,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小明在上體育課期間,無故推倒原告小雨,導緻小雨受傷,小明存在侵害行為,其侵權責任應由小明的監護人,即其父母承擔。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雨與小明在本次侵權事件發生時,均未滿8周歲,系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雨在上體育課期間被小明推倒受傷,屬于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情形,學校除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外,應當推定其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過錯,從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學校事後雖積極聯系家屬,并組織協調賠償事宜,但不能證明其在組織學生活動時沒有過錯,因此應當對小雨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綜合考慮小雨、小明的年齡,小雨受傷經過、傷情以及本案案情,法院酌情認定學校、小明父母按照6:4比例承擔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由學校賠償小雨的各項損失76819元,由小明父母賠償小雨損失44925元。

法官說法

小雨在校期間,學校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學校和學生家長構成委托監護關系。小明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識,對自己行為的後果無法預測,容易對自身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所以對學校的管理職責的要求就更高、更嚴。學校和教師應當盡量杜絕此類損害事故的發生,否則除非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沒有過錯外,依據法律規定須承擔主要責任。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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