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軍離婚案,妻子因在丈夫服役期間出軌生子,被判離婚,并退還丈夫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失費。
案情簡介
李陽與張謹相識相戀後,于2015年12月底登記結婚。婚後,李陽仍在某部隊服役,張謹則留在鎮江生活工作。2017年6月張謹生育一男孩小宇。兩人本就聚少離多,又因性格差異經常為瑣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漸淡化。2019年2月,張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未獲準許。後李陽回想訴訟離婚的過程,越發覺得疑點重重,認為妻子隻要求孩子的撫養權,既不需要自己支付撫養費也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産,還找身邊朋友勸說其同意離婚,行為十分異常,便要求做親子鑒定。此時,張謹承認在丈夫服役期間,曾與另一名男子來往密切。
2019年9月李陽赴鎮江看孩子,得知妻子已辭去工作并帶着孩子藏匿起來。由此,李陽更加認定張謹不忠于婚姻、婚内出軌,緻使其精神、經濟利益極大受損。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陽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返還撫養費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被告張謹辯稱,原告認為自己婚内出軌并要求親子鑒定,僅是猜測沒有證據,不應得到支持。是因為原告很少關心家庭,對兒子不盡撫養義務,才導緻婚姻關系破裂。對于财産分割,李陽服役期間上交少部分工資,大部分開銷由自己承擔,因此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轉業費及車輛等,應依法進行分割。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因孩子一直由自己撫養、照顧,遂要求獲得撫養權,但未放棄由原告承擔撫養費的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丹徒分局決定對張謹重婚案立案偵查。根據公安局出具的法醫物證鑒定書,李陽并非小宇的生物學父親。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姻關系合法、有效。雙方一緻同意離婚,應予以準許。因原告并非孩子的生物學父親,故兒子依法由被告領帶撫養。
關于夫妻共同财産及分割問題,經計算,各項費用屬于共同财産部分合計為141463.81元。因被告存在婚内不當行為,不僅侵害了配偶一方的權利,更侵害了軍人的合法權益,故在分配财産時應對被告予以少分,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分得30%的财産即42439元。關于原告主張返還撫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因原告并非小宇的生物學父親,其主張返還撫養費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結合本地實際生活水平,依法酌定被告應返還原告子女撫養費 84000元(2000元/月,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被告對感情不忠已經給原告帶來精神傷害,原告傾注了父愛、投入了精力,卻發現小宇系被告與他人生育,這對原告造成了二次傷害。尤其是原告當時正在服役,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情感、精神的傷害無疑是巨大,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法院依法予以認定。
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小宇由被告領帶撫養,相關款項抵扣後,被告給付原告91561元。
法官寄語
對婚姻不忠實,不僅破壞夫妻關系,也傷及無辜子女,更敗壞社會風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因此,離婚後無過錯一方發現過錯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弘揚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道德觀。在此也要提醒大家,軍人職業具有艱苦性、危險性、犧牲性,選擇與軍人為伴,也就選擇了堅強和奉獻,要互相體諒包容,相親相愛,用愛與誠守護甯靜溫馨的“幸福港灣”。
(文中人物已化名)
潇湘晨報綜合丹徒法院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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