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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欠條寫錯對方姓名是否有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0 07:15:31

打欠條寫錯對方姓名是否有效?債務人為規避債務在書寫欠條時動起了“歪腦筋”,故意将欠條上的名字寫錯,當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債務人借此拒不承認該筆欠款無奈之下,債權人将債務人告上法庭近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大安法庭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經一審、二審判決,最終判決故意寫錯名字的被告償還欠款,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打欠條寫錯對方姓名是否有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打欠條寫錯對方姓名是否有效(欠條故意寫錯名字)1

打欠條寫錯對方姓名是否有效

債務人為規避債務在書寫欠條時動起了“歪腦筋”,故意将欠條上的名字寫錯,當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債務人借此拒不承認該筆欠款。無奈之下,債權人将債務人告上法庭。近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大安法庭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經一審、二審判決,最終判決故意寫錯名字的被告償還欠款。

基本案情

1 原告訴稱

原告趙某與被告趙小萊系朋友關系,原告經營一家魚料店,被告時常來原告店裡購買魚料。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4月16日從原告處拉走價值14740元的魚料均沒有付錢,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沒錢推脫。随後被告于2019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兩張欠條,被告署名皆為“趙小來”,原告經過被告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确認趙小萊身份證号碼後得知被告在欠條上的名字與實際的并不一緻,但實際欠款人的就是被告“趙小萊”,現還款期限屆滿,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遂訴至法院。

2 被告辯稱

原告提供的欠條欠款人系趙小來并非趙小萊,被告确與原告有債務糾紛但已經現金支付清楚,被告與原告并無任何債務糾紛。原告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但原告卻不清楚被告真實姓名不符合常理。原告通過身份證号碼推出被告名字,可能是被告身份信息洩露所緻,且被告同村中确有他人姓名為趙小來。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趙小來與趙小萊是同一人,也無法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未還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在原告處購買魚料,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魚料,雙方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魚料款14740元,被告書寫了欠條給原告收執,雖然欠條上簽名為“趙小來”,但與原告配偶李某在微信結算的微信号實名登記身份信息為趙小萊,且數額與本案的被告尚欠的兩筆魚料款一緻。原告與被告有多次交易并确認趙小萊系該案欠款人,被告抗辯欠款人名字非其本人姓名趙小萊,因此其不是該案欠款人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依法不予采信。原告主張被告償還欠款1474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判決被告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本案的貨款構成違約的利息。

後被告不服,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涉案欠條上簽名為“趙小來”,但根據微信聊天記錄、送貨單以及證人證言,足以證實涉案債務的欠款人為上訴人趙小萊,一審法院根據到案證據判令趙小萊償還欠款14740元及利息給趙某是正确的,應予維持。遂判決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随着社會通信的越來越發達,交易的範圍也會越來越廣,買賣合同雙方甚至隻需要在一部手機不需要知曉對方真實姓名、地址便可以交易。但在實際買賣過程中,拖欠貨款或者拒不支付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欠條作為債權債務的存在的重要憑證,買賣雙方都應該規範書寫。

在實際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般書寫借條後會将送貨的單據銷毀,因此,賣家為了自身的利益,應該學習一些法律知識,更加注意規範書寫欠條。有多聯式送貨清單的應注意保存相關的收貨人簽名的送貨單據。未支付相應貨款的時候盡快與欠款人結算,結算、書寫欠條的時候,應當注意核實欠款人的真實姓名,并要求欠款人當面書寫,以免欠款人找他人代筆導緻拒絕承認債務。

欠條中應載明欠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欠款人的姓名、身份證号碼,以免不必要的糾紛,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産生歧義的語言,有必要的,應當載明欠款的原因,以備查考。

人無信不立,欠款人也應該遵守誠信原則,千萬别像案中的趙小萊一樣,妄圖通過書寫假名來逃避法律責任。

轉自平南法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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