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幹政策問題的公告》(榕稅公告〔2018〕1号)規定,對于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應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産評估機構評估,并提供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舊房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舊房及建築物的成新度等三項内容,其評估價格經當地稅務機關确認後予以扣除。
在跟随發布《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幹政策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中說明了,榕稅公告〔2018〕1号延續了《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單位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征收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榕地稅發〔2007〕86号)有關單位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政策規定。
榕地稅發〔2007〕86号規定,舊房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是指對舊房及建築物,按轉讓時的建材價格及人工費用計算,建造同樣面積、同樣層次、同樣結構、同樣建設标準的新房及建築物所花費的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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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做不良資産“以物抵債”的業務,如何準确掌握舊房轉讓的土地增值稅政策,在與稅局朋友溝通後,對于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舊房,有三點體會與大家分享:
1、土地出讓金的扣除并不需要提供當年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的财政專用收據,隻要評估報告提供當年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
這個可以查詢當地政府當年發布的基準地價相關文件。
至于企業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又以财政補助的方式返還部分款項,是否要扣減相應的土地出讓金?不同稅局的做法不一樣。
2、契稅雖是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但在計算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時,可以作為“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的稅金”進行扣除。
3、舊房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是指對舊房及建築物,按轉讓時的建材價格及人工費用計算,建造同樣面積、同樣層次、同樣結構、同樣建設标準的新房及建築物所花費的成本費用。
并不是按當年建造時的建材價格及人工費用計算,建造同樣面積、同樣層次、同樣結構、同樣建設标準的新房及建築物所花費的成本費用。
這樣,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金額會增加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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