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财務管理工作,規範财務行為,維護股東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财務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财務中心對财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稽查的責任,各級财務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以《企業會計規則》作為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财稅制度,嚴守公司财經秘密。
第三條 本規定是公司财務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範圍内統一執行,公司的财務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制度及國家相關法規、準則的規定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基礎财務工作制度,并形成财務管理手冊。
第四條 公司的财務行為和财務管理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公司監事會、審計稽核部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公司财務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采用借貸記賬法,以人民币為記賬本位币。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确、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财務管理體系
第六條 公司的财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在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公司範圍内财務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導的基礎上,财務管理體系中各層級、各崗位按照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履行财務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公司财務總監是所在公司财務管理工作的最終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财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财務管理工作承擔最終責任。公司對外報送的财務會計報表、财務預算方案、财務決算資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務報告應由财務總監簽署,并報公司備案。
第八條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務事項需由公司股東會按規定程序審議通過:
1、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2、批準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4、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6、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7、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會審議的重大資産購買和出售。
8、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會表決的關聯交易。
9、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會審議的擔保行為。
10、變更融資資金用途。
11、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财務事項。
第九條 公司重大财務事項需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中涉及股東會權限的财務事項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需報股東會審議批準:
1、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5、拟訂公司重大收購、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決定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常務委員會或董事會審議的房地産項目投資、股權投資、資産處置、重大合同簽訂、對外擔保和風險投資。
7、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8、提請聘請或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9、制定或修訂本财務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會計政策,審議和批準公司對外披露的财務報告。
10、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本财務管理制度規定需由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财務事項。
第十條 公司财務總監對公司的日常财務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向董事會報告财務工作和提交年度預決算預案、經營計劃預案等重要财務事項預案,組織落實董事會相關财務決議,完善各項财務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置财務副總經理、财務總監、财務經理、主管會計、出納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規定任免。
第十二條 公司财務總監的主要職責和權限包括: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監督和審批公司的财務收支行為,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财務管理制度的行為以及其他有可能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無效的,有權提請公司按規定處理。
2、負責組織公司的會計核算,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統一要求報送财務會計報表和各種财務管理報表,對财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範性,會計信息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直接管理責任,對不符合會計制度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責任予以糾正。
3、組織編制财務預算和各項财務收支計劃草案,具體組織落實和監督執行公司制定的相關财務預算、計劃、方案等,對于偏離預算、計劃和既定方案的經濟事項有權予以糾正或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務預測和财務分析工作。
4、負責公司資金的籌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資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項目開發和日常經營管理的資金需要,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5、負責公司的資産管理,确保公司資産的安全與完整,促進資産的保值增值,對侵害公司資産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
6、參與公司的經營計劃和項目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簽訂、資産購置和重組等重大經濟事項的讨論和研究,為公司的重大經濟決策提供财務依據和專業意見。
7、負責公司的稅務工作,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稅務關系,按照國家稅務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各項稅費;做好各開發項目的稅務籌劃,合法降低項目的稅務成本。
8、具體負責建立和完善各項财務基礎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項财務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提高财務工作的規範化水平。
9、負責對公司财務部門和财務人員的管理,定期對财務人員進行考核,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配置财務人員的方案,支持财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10、管理和監督公司的财務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公司的内部審計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11、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履行與财務管理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财務人員在公司财務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落實财務會計核算和各項财務管理工作,協助公司财務負責人完成财務工作。
第十四條 财務人員應該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與所任崗位相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不良記錄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聘任為公司的财務人員。
公司副總(含)以上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公司财務負責人和主管會計職務,财務負責人及主管會計的直系親屬不得在公司從事出納工作。
第十五條 财務總監、經理、主管級管理人員應持持證(會計職稱證書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崗,依法從事财務工作。
财務人員應按财政部門的規定接受後續教育。财務、人事部門應定期組織财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财務人員的專業水平。
第十六條 财務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工作崗位變動的,必須按規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經管财務資料和其他經營資料,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的各項内容及手續。未辦妥交接手續的,不得辦理轉崗或調動、離職和結算工資等手續。
第三章 會計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統一執行國家制定的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及公司制定的會計政策,按照統一口徑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财務會計報告。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及财務報告的編制方法必須符合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财務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準則的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基礎财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加強财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務會計工作效率與質量。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務會計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務管理部門根據财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進行規範。
第十九條 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财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财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的安全和完整,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務會計檔案。
第二十條 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格式要求編制和報送财務會計報告。公司的财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确的賬簿記錄等資料進行編制,并經公司的财務經理、主管會計和公司總經理簽名和蓋章,各簽字蓋章的人員對财務會計報告會計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資等業務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務會計報告或相關财務信息,違反規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權拒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正式對外披露的财務會計報告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除正常的對外披露途徑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對外洩露公司的财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不得擅自對已披露的财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對外進行解釋。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财務會計報告按規定需經審計的,由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審議。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通過财務預算的編制、審批和執行,嚴格控制公司的成本費用開支,确保各項經營計劃和财務目标如期實現。财務預算的執行情況作為公司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公司應制訂财務預算的編制與執行監督的具體流程和基礎工作制度,對預算工作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财務預算的編制實行統一組織、逐級落實的原則。公司應按照統一的内容、格式、時間節點等要求編制和上報财務預算。在公司總經理的安排下設立預算編制機構,由财務部牽頭協調組織各業務部門進行預算編制工作,按時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務預算的編制。
第二十五條 财務預算的編制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公司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到既符合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預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切實可行。編制的财務預算應報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 财務預算按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後執行,應分解各項預算指标至各層級,各部門,明确預算執行責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預算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于客觀環境變化、經營計劃改變、項目開發銷售進度變化等緻使實際情況與預算發生或将要發生重大偏離的,應及時對财務預算提出修訂建議意見,按規定報批後修訂。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投資管理制度,對外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委托理财、風險投資等統一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按各自權限審批。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投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産業政策,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要求和現有條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條 為了控制投資風險,保證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應對拟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并提出可行性報告報董事會或股東會立項、審查和決策,重大投資項目應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财務部門應對拟投資項目進行财務評價及稅務認證,提出相應的報告。具體投資決策程序由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的投資項目,相關公司及時組織實施,嚴格按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實施方案以及股東會、董事會審批意見落實項目投資節點計劃,加強項目開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成本,确保預期經濟效益的按時實現。
第三十二條 項目投資結束後,應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後評估。
第三十三條 公司通過并購、注資等方式進行股權投資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時,應對目标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并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以經審計評估後的價值作為定價的參考依據。
嚴格産權登記管理,及時辦理辦理産權登記手續。
投資期滿相關股權轉讓的,也應進行審計評估和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資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資産按以下原則确定主要歸口管理部門:貨币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産由财務部門負責管理,辦公、交通運輸等固定資産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在建項目及工程用設備物料由生産中心負責管理。各項資産統一由公司财務部門核算,财務部門應對資産的管理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在資産的日常管理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一年内購買在年度預算内的重大資産可以由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内由總經理審批,出售、處置任何重大資産需經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建立和完善統一的資産管理辦法,規範資産管理行為,依法管理和經營公司資産,保證公司資産的安全和完整,促進資産的保值增值。
第一節 資金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可以通過增資擴股、銀行貸款、合作開發、引進房地産投資基金、少數股東對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單位提供資金、票據貼現、銷售回籠等方式籌資項目開發、拓展和生産經營所需的資金,并按規定的權限分别向董事長、董事會、股東會履行審批和備案手續。資金的籌集應根據項目開發、拓展和生産經營的實際資金需求進行,盡量避免資金閑置,并嚴格控制資金成本和财務風險。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制度,由公司統一調度和統籌安排使用。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下年度經營計劃做好下年度公司整體的資金預算,對資金整體需求、資金保障計劃提出可行方案,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資金預算經批準後,應嚴格執行,認真組織落實,做好資金籌集和使用的計劃安排。
第四十條 公司的所有資金必須納入會計賬冊核算,不得坐收坐支,嚴禁賬外循環和違規設立“小金庫”。建立和執行嚴格的資金管理基礎制度,保證資金安全和正常周轉,确保應收資金的及時回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會計和出納不能由同一人擔任,開具銀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須分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保管,銀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員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蓋章。
第四十二條 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每日填報資金管理是報,每月終了10日内完成《 年 月銀行存款餘額對賬調節表》、《年 月其他銀行存款(支付寶或微信)餘額對賬調節表》,并按規定逐級簽字核實。
第四十三條 企業銀行電子支付系統的管理,嚴格按照企業銀行電子支付程式和許可權規定執行。電子支付密碼器、智慧IC卡、賬戶密碼和操作人員密碼是使用企業銀行系統的關鍵要素,應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員卡應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則,由财務部負責人和操作員分别設制密碼,不得一人統管使用。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嚴格執行資金支付審批權限和程序,各項資金的支付必須嚴格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對于未經規定程序審批或超越權限審批的款項,出納人員不得支付資金,其他财務人員不得辦理有關财務事項。
付款申請需在OA系統中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所有的資金的支付必須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據和齊全的手續,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杜絕白條或不規範憑證、票據支取資金。由于特殊原因暫時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據的,應做好相應台賬記錄,明确催收責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時催收給公司帶來稅務問題或其他不利影響的,應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除按照規定統一調撥資金以及員工正常業務工作借支外,公司的資金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員工因辦理業務需要預先借支資金的,必須按照規定在授權範圍内審批辦理借支手續,并在相關業務辦妥後及時報銷銷賬或退還所借支的資金。
第四十七條 未經公司董事會在其權限範圍内審議批準,資金不得投入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活動,或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風險投資活動。
第四十八條 公司财務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和監督,在規定的範圍内使用現金,保證庫存現金的安全。财務部門應建立現金定額制度,對于超出定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四十九條 公司的所有銀行賬戶必須由财務部門統一管理,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銀行賬戶,所有開戶銀行賬戶必須報公司審批備案。
銀行賬戶必須以公司的名義開立,不得違反規定以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名義開立,嚴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
公司财務部門應定期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對于長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銀行賬戶應及時予以注銷。
第五十條 資金收支必須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财務部門的會計人員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和盤點現金,保證賬實相符,出現賬實不符情形的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糾正或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節 應收及預付款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應收及預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業務流程,确保應收及預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二條 公司應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設立台賬逐筆登記發生時間、欠款單位或個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額、到期時間、催收責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時催收。台賬中記錄的應收賬款除賬面反映的應收賬款外,還應包括賬上尚未結轉收入,在賬上暫時未體現為應收賬款,但根據合同約定應收的銷售收入及其他收入。
對于逾期時間較長的應收款項,應作為重點催收對象,由财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業務部門共同催收,并注意訴訟時效的保護,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對其擁有合法訴訟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訴權,緻使應收款項無法收回。對于期限較長的預付賬款也應及時清理。
第五十三條 公司應形成定期召開應收賬款專題會議的制度,由财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參加,定期分析、研究應收賬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共同尋求解決方法。
第五十四條 由于客觀原因确實無法收回,符合公司壞賬确認條件的應收款項,公司應在取得核銷證據後及時按規定程序報其董事會核銷壞賬。
第五十五條 借款審批程序。OA系統中填寫《借款單》,按部門經理(總監)→總賬會計→财務部經理→分管副總裁→财務總監→總經理程序逐級報批後,憑借款單審批表到财務辦理借款手續。
第五十六條 借款管理
(一)出差人員借款,借款金額原則按“往返車費 (住宿費 生活補助)×預計出差天數”測算借款金額。
(二)凡職員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還清前,原則上不得再借。
(三)試用人員借支旅差費或臨時借款,須由正式員工出具擔保書或簽認擔保,方能辦理,若借款人未能償還借款,擔保人應負有連帶責任。
(四)借款人員回公司後,原則上七天内應按規定到财務部報賬,報賬後結欠部分金額或三天内不辦理報銷手續的人員欠款,财務部門有權通知人力資源部在當月工資中扣回。
第五十七條 下列範圍内可以使用現金:
(一)不便以銀行代發的工資、津貼、獎金;
(二)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三)個人勞務報酬,包括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五)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六)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産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七)結算起點1000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實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九)中國人民銀行确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在OA系統審批後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五十九條 公司員工因工作調動、辭退、辭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應結清所欠款項,未辦妥結清手續的不得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
第三節 固定資産管理
第六十條 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産的日常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産的購置、使用、處置、保管和登記等基礎工作實行規範化管理,确保固定資産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在編制年度财務預算時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資産購置計劃,并按照預算實施固定資産購置,超出預算範圍内的固定資産購置,應按規定權限審批。
第六十二條 在年度預算内的固定資産購置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内由總經理負責審批同時報董事會備案,固定資産出售和報廢處置報董事會審批出售和處置。
第六十三條 公司嚴禁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産,所購置的固定資産必須全部納入會計賬内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固定資産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并與會計賬上記錄核實,确保賬實相符,不相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于已經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産,應及時報請董事會審批清理。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資産應納入固定資産進行核算: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築物、辦公及電子設備、機器機械和生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其他與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和家具和其他設備;
(二)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并且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
第六十六條 固定資産的購置和調入均按實際成本入賬,固定資産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分類計提,分類折舊年限為:
(一)房屋及建築物,為20年;
(二)機器機械和生産設備,為10年;
(三)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和家具等,為3年;
(四)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為5年;
(五)辦公及電子設備(如電腦、複印機、傳真機等),為3年。
第六十七條 已經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産,不再補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産,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産,當月照提折舊。
固定資産殘值按5%計算。
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可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無形資産指被公司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态的資産,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無形資産按實際成本入賬,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攤銷。
第六十九條 遞延資産是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需要在以後年度内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産的改良支出和攤銷期限超過一年,金額較大的修理費支出。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成本。分攤期不短于5年,以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産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内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 購入的固定資産,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則。需安裝的固定資産,還應包括安裝費用。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産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投資協議價格需經有關資産評估資質單位的評估報告。
第七十一條 固定資産必須由财務部會同行政職能部門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産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準後,于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一)盤盈的固定資産,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賬,原價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二)盤虧的固定資産,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三)報廢的固定資産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淨額)與固定資産淨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四)公司對固定資産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都要辦理會計手續,并設置固定資産明細賬進行核算。
第四節 其他資産管理
第七十二條 公司應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機制,有效降低各種物料、設備的采購成本。相關歸口管理部門應做好驗收和保管工作,保證其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三條 股權投資、證券投資所形成的資産以及其他資産按照本制度其他章節及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管理。公司資産對外捐贈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七章 資金本、負債及擔保管理
第七十四條 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管理。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并據此入賬。
第七十五條 經公司股東會提議,股東會批準,可以按章程規定增加資本。财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
第七十六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财務部應據實調整。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适度控制負債規模,嚴格控制财務風險。
第七十八條 公司在年度預算内的銀行貸款由董事會在授權範圍内由董事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并報董事會備案。年度預算外的銀行貸款上報董事會審批。
第七十九條 公司原則不得對外擔保。
公司的以下擔保及根據章程規定的擔保行為需經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
1、公司的對外擔保;
2、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八章 收入、成本、費用
第八十條 公司各種收入均應有合法的依據、憑證,并規定全部納入會計賬冊核算,及時進行确認和反映,依法繳納各種稅費。
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體系,并按照财務預算嚴格控制成本費用的開支。成本、費用的支出應真實、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
第一節 差旅費管理
第八十二條 業務部門差旅費列營業(成本、銷售)成本——差旅費科目支出,管理部門差旅費列管理費——差旅費科目支出。
第八十三條 公司職員出差乘坐車、船、飛機和住宿、夥食、市内交通費,按《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各部門應嚴格控制外出人員,并考慮完成任務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對因公外出人員均對号入座按标準辦理應報銷費用。
如超标準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個人自己負擔。
第八十四條 公司職員出差的交通費結算報銷規定如下:
(一)乘坐火車,從晚上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火車硬卧鋪票和輪船三等艙。
(二)乘坐火車符合1條規定而不買卧鋪票的,節省下的卧鋪票費,發給個人,但為了計算方便,規定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票價的70%發給。
(三)出差期間乘坐直達特别快車暫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車不坐卧鋪補助的規定執行,即按硬座票價的50%計發補助費。
第八十五條 出差期間的宴請費用不在差旅費中報銷,單獨列在業務招待費中審批報銷。
第二節 業務招待費管理
第八十六條 業務招待費依據《招待費用開支審批表》,實行一事一報結算報銷管理制度。
餐費根據不同的開支内容,列招待費、福利費及會議費、培訓費。
第八十七條 業務招待費計劃審批程序、招待宴請标準、工作餐标準由财務部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另行規定。
會議費、培訓費計劃審批、結算報銷程序另行制訂實施細則。
第八十八條 招待客戶的接待費用列成本費用——招待費科目開支;股東會辦公室、總裁辦公室及其他管理部門招待非客戶的費用,列管理費用——招待費科目開支。
業務會議費、業務培訓費相關費用列成本費用——會議培訓費支出。
第九章 稅務管理
第八十九條 公司必須配備專職稅務管理人員,建立稅務台賬,管理稅務檔案,上報稅務報表。
第九十條 若有重大涉稅業務、涉稅風險或稅務檢查,稅務管理人員應立即向财務經理彙報。
第九十一條 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公司内部規章制度。保證公司合理、合法地納稅,實現涉稅零風險。
第九十二條 保證稅金核算準确、完整,正确反映公司的納稅情況。
第九十三條 充分尊重稅法,在經營過程中進行納稅籌劃,合法減輕稅收負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十章 利潤分配管理
第九十四條 公司當年的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1、如有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按法律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10%),提取額累計超過股本50%之後可不再提取;
3、根據股東會的決定提取任意公積金;
4、根據股東會的決定對剩餘利潤進行分配。
第九十五條 取得的利潤總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的調整,然後按照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九十六條 利潤分配要嚴格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同時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 利潤分配預案由公司管理層提出,經股東審議批準,形成利潤分配方案,由财務部根據方案進行分配。
第九十八條 稅後利潤分配順序規定:
(一)被沒收的财産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滞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公司稅後抵扣的年度虧損(注:與稅前抵扣虧損年度在于年限要求不一樣)。
(三)盈餘公積金按稅後利潤扣除前兩項後的10‰提取,盈餘公積金已達到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這主要用于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十一章 财務報告管理
第九十九條 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時編制和提供财務報告,并對财務報告信息進行分析使用。
第一〇〇條 公司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财務報告,不得含有虛假的信息或者隐瞞重要事實。
第一〇一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保證提供的财務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财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擔個别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一〇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企業章程和企業相關制度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财務會計報告和對外披露财務信息。
第一〇三條 公司對外提供的财務報告和披露的财務信息必須提前向财務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二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一〇四條 公司必須建立會計檔案的保管、保存、立卷、歸檔、借用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
第一〇五條 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公司财務主管領導、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複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印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蓋章。
第一〇六條 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核算軟件、會計賬目數據備份盤、财務各類統計報表、請示報告、财務通知規定、财務内審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第一〇七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号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由總裁或财務總監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一〇八條 年度終了後,要對上一年度的各類資料進行整理歸檔,裝訂成冊。
财務資料整理結束後,要按《會計檔案管理實施細則》(具體規定由财務部根據有關規定制訂并組織實施)的有關要求登記存檔。
第一〇九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複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執行董事或總裁批準。
第十三章 風險管理
第一一〇條 公司必須建立财務風險管理制度,通過财務管理工作全過程風險控制活動以防範以下風險 :
1、财務報告失真風險。沒有完全按照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規定組織會計核算和編制财務會計報告,沒有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導緻财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确、不及時。
2、資産安全受到威脅風險。沒有建立或實施相關資産管理制度,導緻公司的資産如設備、存貨、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産的使用價值和變現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舞弊風險。以故意的行為獲得不公平或非正當的收益。
第一一一條 通過财務風險管理旨在公司為實現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證:
1、将财務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标相适應并可承受的範圍内;
2、實現公司内外部财務信息溝通的真實、可靠;
3、确保财務、稅務法律法規的遵循;
4、提高公司财務管理效率;
5、确保建立針對各項重大财務風險發生後的危機處理計劃,使公司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有形和無形損失。
第十四章 會計工作基礎規範
第一一二條 财務職能部門嚴格落實财政部《會計工作基礎規範》。
第一一三條 财務出納賬、會計賬憑證編号要一緻,沒有發生現金(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變化的憑證,出納賬可以跳空憑證号。
第一一四條 出納賬、會計賬要盡要可能使用電算化進行核算,會計、出納要按規定每月至少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存款等貨币資金科目進行核對并登記備案。
第一一五條 會計科目(含出納賬)設置變動要根據公司《會計科目設置管理規範》的要求申請,由财務總監批準後執行。
第一一六條 出納記賬摘要、會計賬開支摘要求忠實反映經濟活動事實,按照語言要素齊全、簡潔明了。
第一一七條 财務出納還要認真核對資金的流向流量是否與銀行一緻;日常報銷發票要審核發票擡頭與銀行簽購單是否一緻。
第一一八條 财務總監、财務經理要定期組織财務人員進行國家财稅政策業務培訓和學習,必要時,公司根據《員工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規定》給予培訓補助。
财務總監每半年要組織單位經理以上進行授課。
财務經理每季度要組織本單位财務人員進行授課。
第一一九條 根據公司員工學習計劃安排,财務人員授課教案和多媒體課件内容(紙質)提前一個月,報經财務總監審查并報總裁批準後執行。
授課教案和多媒體電子備份統一存檔,并作為财務人員績效考核的一部分。
第十五章 财務離職交接規定
第一二〇條 财務人員主動離職申請要求。
财務總監應該提前6個月向總經理提出口頭申請預告,提前3個月提出正式辭職申請。
财務經理、主管會計提前3個月向總經理或财務總監提出口頭申請預告,提前2個月提出正式辭職申請。
财務出納崗位人員提前1月向主管領導提出辭職申請。
試用期内的财務人員離職,原則上提前3天申請。
第一二一條 财務人員主動離職申請按公司人力資源職能部門要求,逐級審批後明确離職時限後開始辦理離職工作交接。
第一二二條 财務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将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别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一二三條 财務人員離職交接具體辦法由财務部根據公司的實際制訂實施細則,明确各類人員交接的工作内容和項目。
第一二四條 财務人員離職後根據《财務人員守則》的有關規定,切實保守公司的财務秘密。違反規定,公司保留依法追究離職财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一二五條 公司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資金、投資、成本費用等制訂詳細的管理細則。
第一二六條 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對股東會、董事會、董事長權限的規定發生變化的,按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一二七條 本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相抵觸時,以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一二八條 本規定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訂亦同。本制度解釋權歸财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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