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杭州中級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截屏均為經審理查明的判決事實依據。
1.朱某叫保姆報警。保姆去保姆房拿了手機,走到保姆房外樓道處打了119。
2.火災過後,在保姆房搜出兩部手機。
3.證人證言:保姆在樓下拿着一把榔頭(也就是沒有拿手機)。
疑點:
依據杭州中級法院的認定事實,剛開始火情不大,朱某不緊不慢,并不急于出門躲避。可我們聽到的朱某報警錄音,她明明已經萬分恐慌了。她如果有時間委托保姆報警,就更應該抓緊時間自己報警。如果保姆在火場可以進出自如,來回三趟之多(出去一趟打電話,進來一趟放手機,再出去下樓報警),朱某連出去一趟的機會都沒有。
我們也知道,朱某和孩子們在女兒房。女兒房的衛生間窗戶就連接外走廊以及保姆房。這一帶并未過火,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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