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責編:白楊 2021-10-17 14:47:43
信網10月17日訊(記者 谷正原)9月22日,市民趙先生在位于青島市李滄區興義支路的一超市購買了4瓶悅尼威爾牌初榨橄榄油(750ml裝),每瓶售價為89元,經查驗該産品已過期。信網(0532-80889431)聯系到該超市,工作人員表示負責人不在。目前趙先生已将問題該投訴至青島市政務服務熱線,李滄區相關部門執法人員正在就此事展開調查。
9月22日,因生活所需,市民趙先生在位于青島市李滄區興義支路一超市購買了4瓶悅尼威爾牌初榨橄榄油(750ml裝),每瓶售價為89元,其産品标明:生産日期(分裝日期)(代碼F):2019/12/08.保質期24個月。購買後整理裝袋時,發現産品标準号為GB/T23347.上網查詢後得知其保質期計算起點應為包裝日期。而他所購産品上标明産品的包裝日期(代碼B)為:B2019/09/20.這說明這4瓶橄榄油已經過期,趙先生随即投訴至超市服務台,并帶領超市工作人員去檢查貨架。經核對,貨架上還有5瓶同批次的産品也已經過期。
據趙先生所述,他當時詢問了超市工作人員:“上崗前超市是否對檢查這一産品生産日期的方法做過培訓?”工作人員答複:“沒有受過相關培訓,不知道該以哪個日期為準。”随後工作人員現場撥打電話,請教橄榄油生産廠家山東榮光實業有限公司,廠家的答複是:“産品保質期确實應以包裝日期為計算起點。”趙先生認為,既然超市出售過期産品的事實清楚,超市就應該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按照退1賠10的标準賠償自己3916元,但超市卻以廠家拒絕承擔責任為由要求他做出讓步,這不合理。
(來源:受訪者)
對于上述問題,産品生産廠家山東榮光實業有限公司表示:“關于生産日期的計算方法廠家曾于2019年給所有經銷商發過郵件,超市工作人員未及時下架過期商品,并不是産品本身的質量出現了問題,目前公司産品也更換了新标簽,在包裝上對以包裝日期為保質期起點日期作出了詳細标注。”
為落實情況,信網聯系了該超市,工作人員表示負責人不在,稍後會有專人解答相關問題,但截至目前信網仍未得到超市方面的任何回複。趙先生告訴信網,因雙方未能就賠償數額問題達成一緻,他已将問題投訴至青島市政務服務熱線,相關部門的執法人員正在就上述問題展開調查,信網也會對此事持續關注。
針對趙先生遇到的情況,青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介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來源:信網編輯:白楊]
趙先生認為,既然超市出售過期産品的事實清楚,超市就應該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按照退1賠10的标準賠償自己3916元,但超市卻以廠家拒絕承擔責任為由要求他做出讓步,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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