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雙方在勞動合同當中明确約定,加班費基數為天津市最低工資,故一審法院按照最低工資标準核定加班費數額無誤,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案情簡介】
1、2016年3月15日,陳某與天津某建材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同日,陳某與案外人天津某陶瓷銷售中心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工作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8年1月1日,陳某與案外人天津某陶瓷銷售中心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8年10月31日,陳某與案外人天津某陶瓷銷售中心簽訂《變更勞動合同》,約定乙方(陳某)提出申請此合同自2018年10月31日提前解除。2018年11月1日,陳某與天津某建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工作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天津某建材公司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間陳某的社會保險由案外人天津某陶瓷銷售中心繳納。
3、陳某在天津某建材公司每天工作期間為夏季8:30至11:30、13:30至17:30,冬季8:30至11:30、13:30至17:00。
4、陳某月平均工資為4592元,陳某與天津某建材公司勞動合同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為最低工資标準。
5、2020年4月1日,陳某向天津某建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解除原因為天津某建材公司拖欠工資、加班費、防暑降溫費等,并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天津某建材公司已收到該解除通知。
6、陳某申請仲裁,請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費等訴求。
【裁判結果】
天津市河西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做出津西勞人仲裁字[2020]第379号仲裁裁決支付陳某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休息日加班費9613.79元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848.28元;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6246号民事判決支付陳某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休息日加班費9613.79元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848.28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終7635号民事判決維持原審法院支付陳某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休息日加班費9613.79元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848.28元的認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單位依法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如員工存在加班應及時調休或支付加班費。但單位可通過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等方式約定加班費基數,隻要約定的标準未低于最低工資,原則會被法律支持。
提示勞動者如主張加班費,應提交加班事實的證據,例如考勤記錄,工作成果記錄等,同時需核查是否單位與其就加班費支付有過特别約定(包幹加班費)或加班費基數做過約定等。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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