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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訴訟時效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6 18:31:34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訴訟時效?案情簡介2009年年底至2012年8月,被告人宋某在擔任某集團生産業務部生産調度室副經理、經理期間,利用負責某集團下屬港區碼頭貨物裝卸、船舶到港、浮吊作業計劃、分配、調度和管理等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上海铨興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丁華給予的價值人民币(以下币種同)1.5萬元的聯華OK消費積點卡及LV皮包1隻,收受上海頂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給予的現金20餘萬元上述收受的消費積點卡、賄賂款共計價值21.5萬餘元,均被宋用于個人消費2012年10月30日,宋某在某集團監管部門找其談話期間,主動供述收受OK消費積點卡及LV包的事實後在檢察機關調查期間,又主動供述收受20餘萬元現金的事實,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訴訟時效?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訴訟時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辯護要點)1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訴訟時效

案情簡介

2009年年底至2012年8月,被告人宋某在擔任某集團生産業務部生産調度室副經理、經理期間,利用負責某集團下屬港區碼頭貨物裝卸、船舶到港、浮吊作業計劃、分配、調度和管理等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上海铨興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丁華給予的價值人民币(以下币種同)1.5萬元的聯華OK消費積點卡及LV皮包1隻,收受上海頂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給予的現金20餘萬元。上述收受的消費積點卡、賄賂款共計價值21.5萬餘元,均被宋用于個人消費。2012年10月30日,宋某在某集團監管部門找其談話期間,主動供述收受OK消費積點卡及LV包的事實。後在檢察機關調查期間,又主動供述收受20餘萬元現金的事實。

原審辯護律師觀點

被告人宋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均無異議。但同時宋某否認自己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宋某的辯護人基于以下理由提請法庭對宋某從寬處罰并适用緩刑:宋某從事一般業務管理活動,不屬于代表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産職責的組織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構成受賄罪的主體;宋某系初犯,并在家屬的幫助下退繳了全部贓款。

法院裁判分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身為某集團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宋某犯罪的事實清楚,但是指控的罪名不當,應予糾正。宋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在家屬幫助下退繳全部贓款,确有悔罪表現,可以減輕處罰并适用緩刑。關于宋某提出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宋某不構成受賄罪、請求從寬處罰并适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采納。

罪名辯護要點

一、客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不能證明涉案款項的數額以及最終歸個人所有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僅有各自獨立的行賄人的證言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在案證據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标準

(二)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行為人是否了利用了職務的便利

(三)在案的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且傳來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在案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未能達到刑事證據排他性、唯一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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