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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及要約的法律效力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9 03:35:56

要約邀請及要約的法律效力?2010年10月,張某與A公司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預售)》,約定張某向A公司購買其開發的房産,該合同附圖總平面圖中明确包含了A公司所宣傳的B酒店且A公司在各種形式的銷售廣告、宣傳資料中均有其在項目中引進國際五星級酒店、項目價值因此高漲的内容張某因看中房産會因為B酒店進駐而大幅升值的市場前景,按較高的價格與A公司簽訂了《房地産買賣合同(預售)》雙方簽訂合同後,張某依約支付了房款,A公司卻未按前期允諾引進B酒店張某認為A公司虛假宣傳,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賠償其損失法院審理後駁回訴訟請求,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要約邀請及要約的法律效力?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要約邀請及要約的法律效力(要約邀請與要約)1

要約邀請及要約的法律效力

2010年10月,張某與A公司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預售)》,約定張某向A公司購買其開發的房産,該合同附圖總平面圖中明确包含了A公司所宣傳的B酒店。且A公司在各種形式的銷售廣告、宣傳資料中均有其在項目中引進國際五星級酒店、項目價值因此高漲的内容。張某因看中房産會因為B酒店進駐而大幅升值的市場前景,按較高的價格與A公司簽訂了《房地産買賣合同(預售)》。雙方簽訂合同後,張某依約支付了房款,A公司卻未按前期允諾引進B酒店。張某認為A公司虛假宣傳,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賠償其損失。法院審理後駁回訴訟請求。

【争議焦點】A公司允諾引進B酒店是否構成要約?

【律師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視為要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範圍内的房屋及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明确;2.對商品房買賣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确有重大影響。上述案例中,張某提交的相關公證書、宣傳冊等證據,足以證明A公司在銷售房産時,以涉案小區将引入鉑爾曼酒店為宣傳内容。該宣傳内容雖然明确、具體,但張某購買的房屋屬于住宅小區,該樓盤商業部分是否引入鉑爾曼酒店對于雙方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不會造成重大影響。因此,A公司所做的引進B酒店的廣告宣傳不構成要約,不是合同内容。

2、如何區别要約和要約邀請?

區别兩者應當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的意願來确定: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内容具體确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點:它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不是像要約那樣由一方向他人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種締約的準備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仍處于訂約的準備階段;它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為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

附: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内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确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确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内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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