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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先起訴誰先受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01:22:29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受托不為”應擔責

近日,利川市法院審結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人民币15000元。

誰先起訴誰先受益(一審宣判受人之托)1

原告徐某在某公司購買商品房一套,被告方某為某公司售樓部職工。某日,方某給徐某打電話催收商品房尾款,當日下午,徐某趕到某公司時售樓部已經下班,徐某便委托方某代為繳納尾款并将15000元現金交與方某,雙方為此簽訂《商品房買賣付款憑條》,徐某和方某在憑條上簽字确認。不久,某公司繼續向徐某催收尾款,徐某才得知方某并未代繳尾款,于是要求方某還款,方某給徐某出具欠條一張後就一直不返還尾款。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方某自願接受徐某委托,為其代繳購房尾款,并收取徐某房款15000元,雙方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方某接受委托後,應當按照徐某的要求為其向某公司代繳購房尾款,但方某沒有履行受托義務,因此,方某應當将其收取的15000元購房尾款如數退還原告,遂作出如上判決。

委托合同是在雙方互相信任的基礎上訂立的,一旦受托人不按約定履行委托事務,委托人可以随時解除委托,除返還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故在選定受托人的時候一定要謹慎,接受委托後一定要盡職盡責。

供稿:審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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