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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證加個名字可以分财産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2 11:52:05

現在很多夫妻離婚,都是因為一方出軌導緻的,那麼這種情況,離婚進行财産分割時,房子該歸誰?我們來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一、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這意味着,“出軌”成為了訴訟離婚時财産少分或不分的法律依據。如果對方存在過錯行為,無過錯方完全可以主張分多财産,并且很大程度上能實現這一訴訟主張。


二、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新增了“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點,這是對離婚損害賠償增加了一項兜底條款,意味着當對方有出軌、通奸、嫖娼、不正當交往等重大過錯行為,到法院起訴離婚時能夠主張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一方婚内出軌,另一方不僅可以多分得共同财産,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房産證加個名字可以分财産嗎(房産證一定要加名字)1


下面我們通過真實案件來了解一下。


案例:丈夫多次出軌,妻子起訴離婚,房子歸誰?


鐘某(女)與塗某(男)于2006年12月18日登記結婚。2001年(婚前),塗某以個人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及部分貸款,房屋産權證登記在塗某名下。雙方婚後居住于此,共同償還部分房屋貸款。雙方于2012年2月5日生育一女,女兒出生後,塗某多次出軌。2013年9月5日,該房屋變更登記為鐘某、塗某共同所有。2013年9月25日鐘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最終判決:雙方離婚,由鐘某撫養女兒,房屋也歸鐘某所有,鐘某給付塗某房屋折價款


房子是塗某婚前買的,為什麼最後判給了鐘某?


梳理一下時間線:

2001年,塗某付首付買房,房産證寫自己名字。

2006年,結婚。

2012年,孩子出生,塗某多次出軌。

2013年9月5日,塗某在房産證上加了鐘某名字。

2013年9月25日,鐘某起訴離婚。


案件有兩個關鍵之處,一是塗某多次出軌,為過錯方;二是房産證有兩人名字且婚後共同還貸。


劃重點!!

此案的法官表示,鐘某在丈夫塗某出軌後,通過在房産證加名,使得塗某婚前購買的房屋成為夫妻雙方共同财産,也使法院有充分的理由将房屋所有權判決給她。


所以房産證加名字非常重要!如果沒加名字,房屋就會判決歸塗某個人所有,鐘某隻能獲得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款的二分之一。


房産證加個名字可以分财産嗎(房産證一定要加名字)2


還有一個人們比較關心的問題,出軌一方為寫下的“出軌保證書”,具不具備法律效力?


律師表示,出軌保證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其效力。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J)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内容無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内容無效,比如保證離婚後不再婚。


除上述情形外,在判決離婚時保證書一般應認定有效。


“淨身出戶”,能否兌現?


很多出軌的人都會在保證書中寫道:“我再出軌,就淨身出戶”,有效嗎?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财産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适當調整。


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淨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财産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将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産份額。


無論男方還是女方出軌,被出軌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當涉及到财産分割時,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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