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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變更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24 21:20:01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嚴藝文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變更(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變更)1

日前,為确保《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後相關政策順利落實執行,廣州市交通運輸局拟訂《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和運力指标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确了經營權的轉讓、變更,以及運力指标的變更條件。社會公衆可于4月17日前提出建議和意見。

《管理辦法》提出,其所稱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是指廣州市政府部門通過公開競投等有償方式投放,持有人取得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收益等的權利。巡遊出租汽車運力指标是指廣州市政府部門通過服務質量招标等公開、公平的方式無償投放,經營者取得相應期限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權利。

辦理經營權轉讓的,應當符合三個條件之一:個人持有的經營權轉讓至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的;非巡遊出租汽車企業持有的經營權轉讓至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經營權和運力指标持有者名稱已依法變更,需要相應變更的;符合條件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或重組,可以辦理經營權和運力指标變更。

其中,合并或重組的具體條件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因重組合并、整體收購等情形合并至其中一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兩個或兩個以上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因業務重組、整體合作等情形重組成一個新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被合并或重組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将持有的經營權和運力指标變更至合并或重組後的出租汽車經營者;被合并或重組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已辦理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資格注銷手續或者已提交經營資格注銷手續申請。

據了解,去年11月實施的《條例》中明确,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符合相關規定的轉讓條件的,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經營權可以轉讓至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因合并、重組、變更名稱,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經營權、運力指标可以變更主體名稱。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鄧偉東

審簽 | 呂航

實習生 | 梁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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