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安徽省阜陽市一家名為“申正信維信用風險”管理公司引起了我們的注意,之所以引起注意的原因是有多麼債務人稱其新辦理的手機号接到了其公司的短信,而值得注意的是,非注冊的手機遭到了惡意騷擾。
其實,一直以來,關于P2P網貸平台“閃電借款”的争議比較大,其也多次被爆料存在“非法讨債”行為,根據相關的信息來看,閃電借款在2020年因涉嫌套路貸、暴力催收等問題被警方調查,近日更是有借款人反映閃電借款已被公安設為重點調查對象,警方要求借款人報送相關證明材料協助調查閃電借款。
2020年月18日信息,據自媒體财經老佛報道,在3月中上旬,多位借款人陸續收到協助警方取證辦案的通知,通知顯示,北京海澱公安正在調查閃電借款平台砍頭息、暴力催收等套路貸問題。
閃電借款被警方重點調查,主要原因是自身存在着諸多問題,其産品不但涉及砍頭息套路貸,而且暴力催收現象也比較嚴重。此外,平台股東關聯複雜,已有關聯方被警方立案偵查,産品涉及砍頭息、暴力催收,年化利率高達200%等。
值得注意的是,閃電借款被立案後,其平台債務信息被外包,而在外包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對于債務人以及與債務無關人員的侵權行為,關鍵是,為什麼閃電借款外包方為什麼能對于與債務無關人員形成侵權責任,從這一點出發,我們認為閃電借款外包或轉讓的債務人信息中包含大量的與債務無關人員的相關信息,因此這些外包的催收人員才能形成對于與債務無關人員的侵權責任。
而截止到目前,有多名債務人表示,其在閃電借款的次數高達8次,每一次都存在砍頭息等費用,如果這八次的砍頭息結合起來,其扣除的砍頭息金額高于借款人借款的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24%是合法的。如果超過36%屬于高利貸,高利貸是違法行為。如果利息不超過36%,但各種費用累計超過這個數字也認定為高利貸。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也就是說,債務人是可以要求閃電借款歸還砍頭息這樣的費用的,而結合債務人借款的次數,然後被扣除的砍頭息金額折抵債務人的債務從法律的角度是可以說的通的。
目前,閃電借款無視相關規定,并且委外安徽省阜陽市“申正信維信用風險”管理公司進行催債,但是催債的金額依然存在“砍頭息”,這也就意味着,其催收的債務依然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高利貸。
結合徐先生的債務,他一共在閃電借款借了八次,每一次的砍頭息扣除的是350元,而徐先生實際借款2000元,實際到賬金額是1750元,但是徐先生每次還款的金額依舊是2000元,也就是說,徐先生借款2000元,實際到賬是1750,最終還款是2000元,500元X8次=4000元,也就高于了徐先生所欠的債務,這就意味着安徽這家公司催收的債務屬于在法律上規定的無效債務,甚至于還存在非法轉讓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所以,多名債務人要求安徽這家催收公司提供個人信息來源渠道和債務包含的内容是合理合法的,而對方拒絕提供甚至于利用金融外包業務實施催收“無效債務”的行為涉及了對于他們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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