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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仲裁還用寫辭職信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16 12:14:59

電子郵件是職場中很常用的信息傳輸工具,相比之下電子郵件比短信、微信、QQ通知要顯得正式一點,比書面文件又要更加方便快捷一些。

很多企業都是使用電子郵件進行工作彙報和信息公報,那麼電子郵件在法律中能直接作為證據嗎?

勞動争議中,用人單位以郵件的形式辭退員工,有效嗎?或者說勞動者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辭職信,有效嗎?還能不能撤回?

如果勞動仲裁還用寫辭職信嗎(勞動仲裁中電子郵件能否作為直接證據)1

郵件提交辭職信後撤回,單位辭退算違法嗎?

楊某2000年進入M公司擔任銷售副經理一職,2011年7月,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楊某為高級專櫃經理,基本工資7000餘元加3000多的績效工資。

2013年6月某日,楊某給公司領導吳某發送郵件辭職,并說明了離開公司的時間。

6月30日,吳某回郵件給楊某,同意了她的辭職請求。

當天晚上12點左右,楊某又發郵件表示因為離職面談時領導的溝通挽留,想要撤回之前的辭職申請,吳某不同意撤回辭職書,并于7月9日出具退工單。

楊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3萬餘元。

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後裁決不予支持。楊某又起訴至法院。

楊某認為其通過郵件表示辭職,但公司領導找其談話,經勸說及挽留,其表示同意繼續工作。

但公司依然以其辭職為由開具退工單,系違法解除,公司應當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公司答辯稱,楊某系自行提出辭職,并明确最後工作日期為7月9日。

公司領導找楊某談話,并非挽留,而是員工離職的例行談話。公司為楊某開具退工單,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應支付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已向公司提出辭職,與公司确認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真實又主張其提出辭職後公司予以挽留,故其撤銷了辭職申請,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楊某亦無證據佐證,故公司為楊某開具退工單并無不當。

現楊某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勞動仲裁還用寫辭職信嗎(勞動仲裁中電子郵件能否作為直接證據)2

員工電子郵件辭職能否認本人發送嗎?

單某在某物流公司就職,通過電子郵件單某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事後單某對于郵件辭職的事實予以否認,單某認可發送該郵件的電子郵箱系其本人申請注冊的,但是單某認為公司掌握了該郵箱的賬号密碼,該郵件不是由自己發送,但未能提供證據佐證其上述主張。

法院認為,單某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個人郵箱密碼負有安全保密義務,依據常理該密碼不應為第三人所知悉,且單某持有的《公司物品申請表》中亦已經注明要求其郵件登陸修改初始密碼,故原審法院對單某的抗辯不予采信。

對于單某通過電子郵件提出離職而解除的認定正确,法院予以确認。

如果勞動仲裁還用寫辭職信嗎(勞動仲裁中電子郵件能否作為直接證據)3

電子郵件能否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從中可看出,電子郵件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是符合立法規定的。而真實有效的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備以上特征的,可以成為一種訴訟證據。

因此,隻要電子郵件符合作為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就能夠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電子郵件從計算機中提取的過程是否公正、客觀、合法,是判定電子郵件能否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

當事人對電子郵件的内容及收發主體無異議,則該電子郵件當然可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庭審中接受質證時,對方對電子郵件的内容及收發人無異議,則該電子郵件可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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