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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票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9 16:43:05

鑒于公司所持票據的問題,淺談以下幾點,在公司或個人在實務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見票時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有彙票、本票、支票。

彙票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票據相關法律問題)1

彙票: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分為:銀行彙票或商業彙票,銀行彙票是以銀行為出票人,同時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彙票,實踐中風險較小;商業彙票是銀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業為出票人,以銀行或其他公司、企業等未付款人的彙票。其中,如果付款人為銀行并進行了承兌的,稱為銀行承兌彙票(大家所稱的銀承);當付款人為銀行以外的公司、企業等并由其進行承兌的,稱為商業承兌彙票(大家所稱的商承)。

包含了遠期彙票和即期彙票,如果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為即期彙票,見票即付,如果記載了付款日期的為遠期彙票,須進行承兌。

本票: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确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票據法中僅指銀行本票,不包括商業本票、個人本票。企業之間沒有,隻能銀行簽發。

支票: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支票收款人名稱和金額可以 經出票人授權補記。

彙票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票據相關法律問題)2

票據的相關權利:

1、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次請求權,持票人必須首先向主債務人行使,而不能越過他直接行使追索權。

2、追索權,追索權是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

追索權分為:期前追索、期後追索,其具有選擇性、變更性、代位性(在此不詳說),但是在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未按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被追索人享有再追索權。

實際中一定要注意當拿到彙票時一定要看背書是否連續,以背書的連續證明票據的權利,否則,其他票據債務人可以以此抗辯。如果是遠期彙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生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實際中發現大部分基本上都是當日出票當日就承兌的,當仍應防範風險注意承兌的時間);

另根據相關的規定,為保障付款人提前為彙票的到期支付做好準備,電子商業承兌彙票将要到期前十天持票人必須向承兌人發出付款提示。若持票人沒有在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就會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彙票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票據相關法律問題)3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彙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對支票的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日為出票日期10日)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上述情況隻是喪失了票據權利,但是民事權利還在,你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仍應注意民法上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2017年10月1日後為3年)

彙票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票據相關法律問題)4

相關法條:《票據法》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彙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确定。第十八條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第三十九條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在彙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彙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第四十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彙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彙票無需提示承兌。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承兌彙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産生的民事責任。第六十三條 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第六十四條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産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第六十五條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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