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TS 16949标準源于汽車整車廠的要求,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組織都可以申請ISO/TS16949的認證注冊。ISO/TS 16949:2009認證注冊,隻适用于汽車整車廠,汽車生産件及其服務件制造現場。這些制造現場生産的産品必須最終是用于整車制造,具有加工制造能力,并通過這種能力的實現使産品能夠增值。這裡的制造包括了:
(1)生産材料;
(2)生産或服務件;
(3)裝配;
(4)熱處理、焊接、噴漆、電鍍或其他表面處理等。
為了對ISO/TS 16949:2009的實施提出了要求,IATF 頒布了“ISO/TS 16949:2009汽車行業認證方案-獲得IATF認可的規則”,它包括對認證機構的認可、認證機構的審核過程、認證機構的審核員資格和證書的準則,用于約束被IATF認可的ISO/TS 16949:2009認證機構。了解其中關于認證機構的審核過程的一些要求,對于想要申請認證并順利通過認證的組織有很大的幫助。
1、“ISO/TS認可規則”規定,要求獲得ISO/TS 16949:2009認證注冊的公司,必須在第一階段審核中具有:
(1)體現過程順序和其相互作用的過程描述,至少最近12個月的關鍵指标和績效趨勢;
(2)組織過程滿足ISO/TS 16949:2009所有要求的證據;
(3)質量手冊;
(4)汽車客戶及其适用時客戶特殊要求清單;
(5)最近12個月内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的策劃及其結果;
(6)合格的内部審核員名單
(7)提供客戶抱怨彙總,應對,計分卡和是否被客戶處于暫停狀态。
2、審核組評審了組織基于上述要求所提供的證據,認為證據能滿足要求并沒發現可能會導緻第二階段審核嚴重不符合項,就可得出第一階段“準備就緒”的結論,組織可進行第二階段審核日期确定。
3、反之,第一階段審核結論為“未準備就緒”。組織如想繼續進行TSO/TS 16O40認證,就必須重新從第一階段開始。
4、第二階段審核的目的就是基于過程方法來評估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有效運行,包括滿足ISO/TS 16949:2009标準要求和客戶特殊要求。
5、對于一個新設立的加工場所,如沒有12個月的記錄,也可進行評審。經評審符合質量體系規範要求的,認證公司可簽發有效期最長為12個月的符合性證明。當具備了12個月的記錄後,由同一家認證機構履行包括準備評審和初次審核在内的認證過程,審核天數可做适當減免。
6、對于具備至少12個月質量體系運行記錄,但是卻無法證明自己在汽車整車制造供應鍊上的組織,隻要能夠證明它被列在客戶的有效投标清單上,而該客戶要求它實施ISO/TS 16949:2009認證或具備起符合性。經評審符合質量體系規範要求的,認證公司同樣可簽發有效期最長為12個月的符合性證明。如果在12個月内沒有簽發合同,組織可再次申請另一份符合性證明。
7、對于如何進行現場審核,包括,第一階段審核,第二階段審核(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審核也統稱初次審核)監督審核和換證複評審核,ISO/TS 16949認證規則制定了一些較細化的要求:
(1)當标準的任何要求因組織及其産品的特點而不适用時,可以考慮對其進行删減﹐然而, ISO/TS 16949:2009标準僅允許在組織沒有産品設計和開發責任的情況下删減與7.3條款有關的内容,并且不允許删減制造過程的設計。
(2)當申請的組織是由多個制造現場組成的集團時,必須審核所有的制造現場,不允許對現場進行抽樣審核。
(3)對于初次審核,外部支持職能必須先于制造現場接受審核,并且隻得以支持現場的角色而接受審核,而不能獲得獨立的ISO/TS 16949:2009認證。
(4)無論是位于現場或外部場所的設計職能,必須在每連續12個月的周期内至少接受一次監督審核。其他的外部場所或支持職能須視其對“現場”支持的必要性來接受審核,但在初次(或重新認證)審核時必須接受審核,并且在證書的有效期内至少再接受一次審核。
(5)每次審核必須覆蓋所有班次。必須對所有生産班次中所從事的制造活動進行審核。
8、在認證規則中,有一些非常明确的時間要求,如果不滿足這些時間節點要求,那麼都将可能導緻部分審核或整個審核的失效而不能獲得 ISO/TS 16949、2009認證或維持證書的有效性。
(1)當組織申請并通過階段1審核後,階段2審核必須在階段1審核批準後的90 天内完成,否則必須重新進行階段1審核。
(2)必須在階段2審核結束後的90天内就每個不符合項進行根本原因分析,确定相應的系統糾正措施并盡快實施。隻有當100%符合要求或在審核所發現的不符合項已經100%解決後,方可頒發證書。如超過90天而未關閉或100%解決不符合項,則整個審核失效,組織應從第二階段開始。
(3)當組織在監督審核被開出嚴重不符合項時,組織應在20天内向認證機構提交根本原因分析和遏止措施(即糾正),認證機構對其提交的根本原因和遏止措施進行評審以判定是否需要啟動證書暫停程序。
(4)當獲證組織已有12個月不再從事其證書範圍上的産品生産或服務時,認證機構将取消其證書。但這種行動不屬于制裁。
(5)至少每12個月必須做一次監督審核。
(6)當組織不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監督審核,即啟動認證撤消程序,認證機構在20天内确定是否需要對證書進行暫停,若進入暫停程序則最長期限是120天,之後進人證書撤銷階段。
(7)換證複評審核日期不能超過初次現場審核結束日期 3年這個時間期限,證書的再次簽發日期不能超過現有證書的有效期。
以上内容即是IATF關于ISO/TS16949的認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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