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價快遞遺失賠償标準?快遞的物品丢失後,寄件人要求全額賠償的訴求時常無法得到滿足 ,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未保價快遞遺失賠償标準?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快遞的物品丢失後,寄件人要求全額賠償的訴求時常無法得到滿足。
3月11日,在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江蘇省高級法院公布了江蘇法院2019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位丢失價值近三千元快遞的寄件人獲得了全額賠償。對此,法院表示,快遞公司丢失未保價快遞,也可能要全額賠償損失。
根據法院公布的案情,2018年11月11日,謝某在網上下單将總價值2986元的4件休閑打底毛衫線衣,由天天公司負責快遞出去。天天公司快遞員上門攬件後,這單快遞的物流信息一直顯示“等待攬收”,而且沒有更新。
後來,謝某打電話給天天公司反映情況。對方答複,經核實,此件攬收丢失,快件運費12元,未保價,該公司願意賠付1000元。但謝某認為,天天公司應按照貨物的價值全額賠償2986元。雙方協商不成,引發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謝某與天天公司之間構成郵寄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天天公司将快遞丢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快遞員上門攬收時,謝某未簽署相關紙質快遞單,也沒有證據表明雙方的郵寄服務合同存在其他約定,更沒有證據表明天天公司向謝某提示了最高賠償額。
因此,天天公司對謝某的損失應當據實賠償,法院判決,天天公司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全額賠償2986元。
對此,江蘇省高院在典型案例的“法官點評”中表示,當前,很多快遞公司開通網上下單功能,消費者隻需要将收件地址和寄件地址等必要信息填寫提交後,快遞公司就派人上門攬件。快遞公司員工上門攬件時不再要求寄件人簽署有賠償約定等内容的紙質單據,也不再就有關免責條款向寄件人作出詳細說明。
法官點評稱,如果快遞公司希望通過免責條款限制最高賠償額,應當向消費者盡到明确的提示和說明義務,讓消費者充分知曉有關限額賠償的約定。如果快遞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那麼當發生快遞損害的情形時,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産生的風險。在發生丢失快遞等情況下,快遞公司不能主張适用限價賠償等格式條款,而應以物品的實際價值據實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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