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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嚴師出高徒,很多家長也持有老師就該嚴厲管教學生,該打就得打的觀點。但是這樣觀點真的正确麼?老師真的有權利随意打罵管教學生嗎?
其實在7、80年代,老師還是會拿尺子打學生手掌心,這種程度我是贊成的。
不是說鼓勵體罰,我認為學生就應該對學習這件事有足夠的敬畏心,對老師有敬愛心,當然前提也是教師必須公平對待所有孩子,有師德,用嚴格的道德标準規範自身行為。
關于老師打學生的問題,可能大部分人都會認為:老師打你是為你好。
但是,我國三條法律都是實質明确規定的是:老師打學生,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允許的。
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不過我還是呼籲應該給老師懲戒權,比如可以以訓誡談話、罰站面壁、體能訓練、清掃衛生、社區服務等形式,由學校專門的人員進行負責保證教學活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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