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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後期婦女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4 15:16:12

關于清代的外命婦

所謂外命婦,泛指的是朝廷官員的妻室。中國各個朝代都有自己不同的外命婦制度,清代的外命婦制度基本延續明代的習慣,屬于“诰命”制度或“诰敕”制度的一部分。

清朝後期婦女(關于清代的外命婦)1

圖為一位旗人命婦畫像

清代規定,凡是朝廷官員,在獲得了職官之後,也就獲得了相應的品級。出于優待的考慮,這些朝廷官員可以通過“覃恩诰敕”的形式,讓自己的近親獲得自己的品級的相應封号。

根據朝廷官員品級的不同,“覃恩诰敕”的範圍和形式也不同。

六品至九品的官員稱之為“敕命”。其中八品、九品官員隻能給予自己封贈,妻室和祖先都得不到優待。六品、七品官員除了自己的妻子之外,還可以給自己的父母輩封贈。

圖為外命婦封号列表

對于外命婦,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清代規定,當遇到複數封贈的時候,從其品級高者封贈。比如說一對夫妻有兩個兒子,大兒子是五品官,二兒子是二品官,那麼這對老夫妻的封贈應該優先按照二品官封贈。

2.順治九年規定,如果一個官員是犯錯被革職的,他所獲得的封贈也要被追繳。

3.順治九年還規定,如果一位女性因為丈夫或者子孫的職官而獲得了外命婦的身份,那麼理論上她便失去了改嫁的可能性。如果她執意改嫁,那麼外命婦的身份會被取消。換句話說,外命婦的诰敕本身是因丈夫或子孫的職官而得來的,這個诰敕本身屬于夫家的“财産”,一旦離異或者改嫁,則不能從原夫家帶走。

4.順治十年規定,官員的妻室中,凡是未經禮聘的,或者再嫁的、出身倡優婢妾的,都不能受到封贈。

5.原本在順治十六年時,朝廷規定,如果官員本身有過繼行為,那麼應該先封贈繼父母。如果繼父母已有封贈,才可以封贈生父母。康熙八年,改為嫡母、繼母、生母三者不能一起得封,并且有複雜的先後順序。雍正三年,改為嫡母、繼母、生母三者可以一起封贈,這樣妾室也有了獲封的可能,但是不能是由丈夫的品級得封,必須是由子孫的品級才可以。

6.康熙八年規定,官員封贈自己的妻子的時候,隻能封贈嫡妻。如果獲得封贈的時候在世的是繼妻,那麼準許在封贈繼妻的同時将原配嫡妻追封。

7.雍正三年規定,雖然按照規定,八品和九品隻能封官員自己一人,但是如果官員自己願意的話,可以将封典轉給自己的父母。

清朝後期婦女(關于清代的外命婦)2

圖為一位漢人命婦畫像

一旦獲得了外命婦的身份,女性也就有了“品級”,擁有了穿着相應品級官方規定的服飾的權利,并且跻身于“命婦”的行列,而不再是“民婦”。但是這個“品級”隻是一種等級體現,外命婦并沒有俸銀和祿米,也沒有相應的職官。

不過就算如此,“得封诰命”依然是舊社會時大多數女性的夢想,“生個女兒以後得封诰命”,也和“生個兒子以後得封一品”一樣,成了舊社會的一種祝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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