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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區污染防治推進會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8 05: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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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區污染防治推進會(内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1

内蒙古自治區污染防治推進會

關于《内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公開聽取意見的公告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内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拟于11月進行再次審議。現将條例(草案)及說明全文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請将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18年11月20日前反饋内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系人:姜黎華

0471- 6600643(傳真)

電子郵箱:jlh_925319@126。com

通訊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東路3号

郵編:010020

内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8年10月1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衆健康,推進生态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适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内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标,遵循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防治結合、公衆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自治區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标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本行政區域内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大氣環境監測、突發大氣環境事件以及大氣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情況等信息。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環境信用管理數據庫和環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并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标準和限期達标規劃

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大氣環境質量現狀及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标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标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标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并報國務院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标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供公衆免費查閱、下載。

第十一條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标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标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并采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标準。

城市人民政府的大氣環境質量達标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以及實施效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标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措施。

第十三條新建的鋼鐵、化工、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闆玻璃、制藥等污染嚴重項目,應當進入工業園區;對位于城市建成區範圍内已建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計劃,限期完成搬遷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制定并嚴格實施城市規劃,規範城市新區和各類産業園區的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

第十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天然植被,加強植樹種草、治沙防塵,增加綠地和水域面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自治區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制度。

第十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産業結構,将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和環境空氣質量約束性目标,分解落實到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受理情況,對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公開聽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衆的意見。

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記錄、保存監測數據,确保監測數據真實、可靠,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衆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得低于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監控等設備,與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标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有關部門确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

第二十一條推行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自治區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行業潛在環境風險,發布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行業和企業名錄。

第二十二條對破壞大氣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解決大氣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問題。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在城鎮規劃區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擴建分散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已建成的不能達标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内拆除。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使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天然氣、地熱能等清潔能源替代分散燃煤供熱,對暫時不能替代的,利用“潔淨型煤 環保爐具”“生物質成型燃料 專用爐具”等模式進行替代。

第二十四條加強可再生能源消納力度,電力調度應當優先安排清潔能源發電上網。

推廣普及稭稈綜合利用技術,加強農作物稭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原料化,推進農村清潔能源的替代和開發利用。

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稭稈、落葉等生物質。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産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産生和排放。

第二十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能源轉化的經濟、技術措施,鼓勵煤層氣、煤矸石、粉煤灰、爐渣資源的綜合利用。

第二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排放異味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已建化工、生物發酵等排放異味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在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内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異味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者自治區标準。

第二十八條嚴格執行國家及自治區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内,淘汰列入目錄的生産工藝、設備和産品。

生産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内停止生産、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設備和産品。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工藝。

被淘汰的設備和産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貨物運輸結構調整專項規劃,加快煤炭、火電、鋼鐵等重點企業鐵路專用線建設,提高鐵路運輸比例。

第三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衆綠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一條自治區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加快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建設,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格的前提下可以從稅費,信貸、财政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禁止生産、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标準的汽柴油,對流通領域的油庫、加油站實行全覆蓋抽樣檢查。

第三十三條對達到強制報廢标準以及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仍無法達标排放的老舊機動車,及時辦理車輛報廢和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自治區實行柴油貨車超标排放綜合治理。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應當明确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将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築物拆除、河道整治等活動産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将作業時間、作業地點、排放揚塵污染物的種類及其防治措施等,向所在地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建築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

(二)施工工地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降塵處理;

(三)易産生揚塵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四)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時内未能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内設置臨時堆放場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五)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幹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六)需使用混凝土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進行密閉攪拌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禁止現場露天攪拌;

(七)施工工地内堆放的粉狀物料堆場采取封閉措施,其他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定期采取噴灑粉塵抑制劑、灑水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道路與管線施工,除遵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措施;

(二)對已回填後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三)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三十八條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範;

(三)路面破損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複;

(四)下水管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在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三十九條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在大風、霾等揚塵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行道樹栽植時,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内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行道樹栽植後,應當當天完成餘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第四十條自治區實施綠色礦山建設,對新設立礦山執行綠色礦山建設标準。已建生産礦山應當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标準,逾期未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标準的礦山企業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負責無主着火點滅火工作。

第四十一條加大農業源氨的排放控制力度,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增加有機肥使用量。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改善養殖場通風環境。

第四十二條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産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确需焚燒處理的,應當采用專用焚燒裝置。

第四十三條旗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劃定煙花爆竹限放區域。禁止在限放區域内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四十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要求,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自治區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統籌協調區域内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條重點區域内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共享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查處區域内大氣污染違法行為,共同做好區域内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六條重點區域内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鄰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相鄰行政區域的同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重點區域推進煤矸石、煤田自燃、礦區渣場綜合治理,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重污染行業規模控制、特别排放限值等措施,推進區域性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區域環境質量根本好轉。

第四十八條重點區域實施氟化物排放總量、排放濃度限值雙控制度。

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

第四十九條開展空氣質量中長期趨勢預測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氣的區域聯合預警機制,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實現預報信息全區共享、聯網發布。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大範圍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各相關城市按級别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

第五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本行政區域内重污染天氣期間停産、限産、限排生産企業清單,企業應當将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各工藝環節、具體生産線和責任人,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焦化、有色、煤炭和礦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産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分時段運輸。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鋼鐵、化工、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闆玻璃、制藥等污染嚴重企業未進入工業園區的,在規定期限内城市建成區未完成搬遷或者改造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氟化物超過重點排放總量和排放濃度限值控制指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整治或者關閉。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已建化工、生物發酵等排放異味污染物的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内未達到國家或者自治區标準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或者關閉。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産、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和自治區産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設備和産品、工藝,或者将淘汰的設備和産品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海關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報廢和注銷登記達到強制報廢标準,以及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仍無法達标排放的老舊機動車,未及時辦理車輛報廢和注銷登記手續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築工程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未采取相應防塵措施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生物質,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産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确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拒不執行停産、限産、限排、分時段運輸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予以受理的事項不予受理的;

(二)對應當予以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緻使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綠色礦山,是指在依法辦礦、規範管理、綜合利用、技術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土地複墾、社區和諧、企業文化等方面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管理要求的礦山。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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