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
1、工傷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職業病診斷之日起超過30 日不超過1年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認定:
人社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結論
3、工傷認定所需材料(資料):
鄭州市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勞動能力鑒定:
①工傷職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且傷情穩定後,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②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鑒定能力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工傷待遇
1、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備注:《鄭州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鑒定辦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具體期限按照《鄭州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參考标準》執行。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等對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3、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離職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基數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離職時由用人單位支付)
基數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五級五十六個月,六級四十六個月,七級三十六個月,八級二十六個月,九級十六個月,十級六個月
其他工傷待遇各項 詳見圖表(含賠償項目、賠償标準、賠償機構及政策依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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