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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糾紛法律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3 16:09:04

劉先生抽獎抽到了一個價值7888元的手機。準備将該手機郵寄給上大學的兒子。聽說某快遞速度快,性價比也高,于是劉先生選擇了這家快遞公司,并填寫了郵寄快遞單,快遞單背面附有這樣的文字:“請确保每單物品價值不超過1000元,超過部分應選擇保價服務,否則造成的損失本單位概不負責。”劉先生在寄件人處簽名并支付了相應的快遞費。然而,快遞到達派送點後,快遞公司沒有核實取件人身份,快遞被他人取走了。劉先生向快遞公司要求賠償,但被告知雙方已簽署了“免責條款”。那麼,該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劉先生能否主張快遞公司承擔責任呢?

快遞糾紛法律規定(民法典快遞被他人取走)1

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 宋子穎:該免責條款無效,劉先生有權主張快遞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

快遞糾紛法律規定(民法典快遞被他人取走)2

本案中,劉先生已将托寄物交付快遞公司,并支付相應的快遞費,劉先生與快遞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快遞公司應當将托寄物送至雙方約定的地址并交付收件人,但快遞公司在未核實取件人身份的情況下就将托寄物交付給取件人,緻使收件人未能收到托寄物,系重大過失,對劉先生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免責條款無效。

來源:豫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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