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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雲律師受賄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6 09:11:42

什麼是受賄罪?

淺析什麼是受賄罪?

什麼情況會涉嫌受賄罪?

你所不知道的受賄罪?

黃雲律師受賄罪(張雨梅律師什麼是受賄罪)1

示例1:

小李是某城市的公務員,有點小權利,某公司請托小李利用其職務之便幫幫忙,明示有好處,小李内心想拿好處,又怕觸紅線,思來想去,可以通過和該公司一起合辦公司的名義,收取好處費,這樣就有正當理由了,而且神不知鬼不覺,小李這樣的行為可以嗎?

律師分析: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以“合辦“公司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經營管理的,以受賄罪論處。

黃雲律師受賄罪(張雨梅律師什麼是受賄罪)2

示例2:

小李又來了,小李是某城市的公務員,有點小權利,某公司請托小李利用其職務之便幫幫忙,明示有好處,小李想反正最近缺米,就先收下好處,答應把這個公司後面辦理就好了,結果還沒有去幫公司辦事,就被事發舉報了,小李隻收錢還沒有辦事,算犯法嗎?

律師分析:

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有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财物,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已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謀取到利益,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黃雲律師受賄罪(張雨梅律師什麼是受賄罪)3

示例3:

小李是某城市的公務員,有點小權利,某公司請托小李利用其職務之便幫幫忙,明示有好處,小李想收現錢不好的,怕被查,合開公司分利潤也不行,那怎麼辦呢?該公司說我們公司名下有套房市值500萬,我們賣給你200萬,這樣有購房合同,有購房款項流水,應該沒問題了,你可以幫我們公司把事情辦理了就好了。小李想想好像可以這樣做,反正自己花錢買房,有什麼呢?小李這個行為可以嗎?

律師分析: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等物品,以受賄罪論處,受賄數額按照市場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黃雲律師受賄罪(張雨梅律師什麼是受賄罪)4

示例4:

小李是某城市的公務員,有點小權利,某公司請托小李利用其職務之便幫幫忙,明示有好處,小李由于缺錢,剛好有人送錢,辦的事情也不難,直接就把錢收了。結果事情還沒有辦,因為其他相關人員被查了,小李連夜趕緊把錢退給公司,心想幸好沒有辦事,錢也退了,這下我應該沒事的,小李會有事嗎?

律師分析: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财物後,因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出,為掩飾犯罪而退還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黃雲律師受賄罪(張雨梅律師什麼是受賄罪)5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條文注釋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受賄罪的兩種情形:其一,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賄,是指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不論索取他人财物後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均應以受賄罪論處。在司法實踐中,“索取”一般表現為公開索要和刁難性的暗示。其二,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指在行賄人主動提供财物時,行為人不予拒絕,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許諾、着手或者已經在公務活動中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中,許諾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許諾可以是直接向行賄人作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間接作出。至于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兌現,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在收受賄賂之前、當時還是之後,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另一種受賄方式。回扣、手續費是經濟活動中的一種交易手段,但并非所有的回扣、手續費都是正當合法的。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關聯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财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文|張雨梅律師,專注于公司、股權激勵、民商事案件、婚姻家事、刑民交叉、重大疑難案件處理。

黃雲律師受賄罪(張雨梅律師什麼是受賄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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