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過了猶豫期怎麼退保?相 關 法 條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人壽保險過了猶豫期怎麼退保?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相 關 法 條
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及消滅的期限:
重大誤解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内。
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内。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
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五、根據《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保險基本條款》第十四條 投
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十日後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六、關于保單上的簽字:
1、如果保單上是他本人親筆簽字的,那就合同生效,不能全額退保。
2、如果說是有代理人代簽的,他交兩年以上保費了,合同也有效,不能全額退保。
3、如果說是合同上确實不是他本人簽字,也不是代理人簽字,是其他人員代簽的字,那麼無論多少年合同都是無效的,自始無效就得全額退保。
七、關于銷售誤導:
他單純說銷售誤導的話,這種情況下要求全額退保是不合理的,因為他沒有證據,除非他有證據證明,如果他說隻是單憑嘴說是銷售誤導是不行的,隻要他是有簽字,或都是電話回訪過的有他承認是他本人簽字的,到任何時候都是合同有效,不會全額退保的,隻能退現金價值。
這個沒有法條,就是民法典的規定,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等,如果說是有證據充分的證明是欺詐的,是銷售誤導的,這樣的合同是自始無效的,如果隻是嘴上說,沒有拿出真正的文字上或者是書面的或者是錄音錄像的證據的,那就形成不了欺騙,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八、關于代簽名問題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都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後經投保簽字或者蓋章确認的,代為填寫的内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九、在日常實務中有以下三個方面都可以算既成事實,合同有效,不能全額退保。
1、保單上是否為本人簽字,代簽兩年以上并且連續交費也視同為默認有效。
2、簽收保單回執,或者保險公司回訪中确認本人簽字都可以視同客戶知曉合
同條款規定。
3、這些年是否有保單借款或者還款、是否有複效等保全行為發生,如果有則視頻保單有效。
以上這3條,隻要有一條符合超過兩年以上都能默認客戶認同本合同規定,保單有效,不能全額退保,隻能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十、相關證據:
1、投保單及保險合同上的簽字。
2、保險公司電話回訪記錄。
3、保單借還款及複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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