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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offer發了可以不去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1 17:03:28

書面offer發了可以不去嗎?筆者近期遇到兩起關于撤銷Offer的争議糾紛,原因無非都是用人單位不想錄用了,但是offer已經發出去了,問該怎麼辦?客觀上,這兩年因新冠疫情的影響,确實很多用人單位的崗位在縮水;主觀上,确實也存在不少用人單位不知道從哪裡來的“小道消息”認為候選人不符合錄用條件,想要收回offer當然,也不排除用人單位确實有證據證明候選人不符合錄用标準而撤回offer實操中這些都會給勞資雙方帶來矛盾糾紛筆者通過該篇文章為大家重申:發出去的offer,不是想撤就能撤,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書面offer發了可以不去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書面offer發了可以不去嗎(發出去的offer不是想撤就能撤)1

書面offer發了可以不去嗎

筆者近期遇到兩起關于撤銷Offer的争議糾紛,原因無非都是用人單位不想錄用了,但是offer已經發出去了,問該怎麼辦?客觀上,這兩年因新冠疫情的影響,确實很多用人單位的崗位在縮水;主觀上,确實也存在不少用人單位不知道從哪裡來的“小道消息”認為候選人不符合錄用條件,想要收回offer。當然,也不排除用人單位确實有證據證明候選人不符合錄用标準而撤回offer。實操中這些都會給勞資雙方帶來矛盾糾紛。筆者通過該篇文章為大家重申:發出去的offer,不是想撤就能撤。

一、問:發出去的offer能撤回來嗎?

答:能。但是,有代價。

二、法律分析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有HR小夥伴認為:候選人還沒上班呢,還沒用工,和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所以單位撤回offer沒有關系,不承認勞動法上的責任。

大錯特錯!大家不要忘了:《勞動合同法》與《民法典》是特殊法與一般法的關系。特殊法對此違約行為沒有規定,但是《民法典》的合同篇對此違約行為應該承擔的責任有規定,所以還是需要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因此發出去的offer雖然沒有勞動合同的性質,但是在法律上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産生的,若該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法的适用上,就是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對先合同義務的違反,造成了他人的信賴利益損失)。用人單位需要為此承擔補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一般是候選人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如何衡量呢?實操中一般是候選人上家單位的工齡補償。當然,主要是雙方協商一緻為準,簽署相關的協議,妥善處理此次矛盾。

三、合規建議

1、建議用人單位在發放offer之前一定要謹慎,對候選人的軟件硬件條件都調查清楚。哪怕offer沒有加蓋公章,但是是公司郵箱或者公司員工發出去的,都會承擔風險。除非是不可抗力取消(此次疫情對于勞動合同的履行不能作為不可抗力),或者在候選人還沒有接受Offer前取消,不用承擔補償責任;

2、建議用人單位在發放的Offer裡面約定offer可以撤回或者失效的條件,比如約定x天不确認回複Offer失效,或者未按時到崗offer失效等條款,這樣可以降低用人單位的風險。再比如有背景調查不通過(一定要詳細列舉哪幾種情況屬于背調不通過)用人單位可以撤回offer等等,且用人單位該種情況下撤回offer一定要進行充分的舉證,證明候選人不符合已經約定的錄用條件;

好了,鑒于時間和篇幅有限,今天就為大家簡單分享到這裡,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勞動争議各地各案相差較異,難免有不足之處,還請大家多多指正。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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