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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借朋友被撞報廢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24 15:23:37

湖南長沙的熊先生花了将近200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法拉利,剛買沒幾天借給朋友接親,結果車子被撞爛!事後,用車人失聯、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判定拒保,熊先生欲哭無淚......

法拉利借朋友被撞報廢(法拉利有償借給朋友接親被撞爛)1

(本文新聞圖片均來自:芒果都市)

剛買的車借給朋友被撞,車損高達百萬

2020年,熊先生以近200萬元的價格,買下了一台二手法拉利458跑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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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車回家後不久,熊先生接到朋友毛某的電話,稱他的一位朋友即将結婚,想将熊先生的車借來作為婚車使用兩天,并承諾對方會支付一筆6000元的報酬,熊先生便答應了。

然而讓他沒想到的是,車子在出借期間發生了嚴重的事故,車頭已經完全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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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三方評估,這次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損失高達118萬元。

保險拒賠、當事人失聯,車損無人擔

熊先生表示,事故發生後,他曾聯系車輛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到了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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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熊先生将車借給毛某後,毛某随即又将車輛以每日3000元租金的價格出租給了姚某,并簽訂了合同。因此,保險公司以熊先生“将非營運車輛從事租賃活動”為由拒絕理賠。

為此,熊先生将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熊先生的訴求,判定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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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發後的近兩年時間裡,車輛發生事故時的實際使用人姚某,一直處于失聯的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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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之下,熊先生隻好自行花費70多萬元委托了修理廠維修車輛。

目前,熊先生已向湖南省高院再次提起上訴,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律師說法

本案中,保險公司拒賠是否合理?

本案中的法拉利是否被認定系“從事營運活動”,是能否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的關鍵。按照現實習慣,隻要車主用于從事營利性活動、并取得相應報酬的車輛,就應屬于營運車輛,而不管該車是否取得行政法律法規上規定的資格要件。

首先,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營運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運性運輸是指為本單位生産、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由此可見,隻要是能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就具備了營運性質。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規定辦理了“營運證書”或者從業資格證的,是行政管轄的範圍,不涉及到對“營運”性質的認定。本案中,雖然該車輛并未直接從事公路運輸行為,但是該車在出借時就已發生了費用結算,并且又發生一次租用行為。

其次,在實質要件上:“營運”顧名思義,是指以謀取經濟利益為主的從事相應的運輸活動。本案中,據毛某描述,當時借用熊先生的車輛支付了6000元的費用,而毛某随後又将車輛以每日3000元租金的價格租給了姚某,明顯具有營利營運性質。

最後,在時間程度上。如果隻是親朋之間的偶然租借車輛行為,并收取一定的車輛使用費,則不宜定性為“營運”性質。而本案中,車主将車輛借給朋友,朋友又将車輛租給第三人以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改變被保險車輛的非營運使用性質,緻使該車輛駕駛人範圍從其家庭成員及其允許的有限的合法駕駛人擴大到更為廣泛的不特定人員,必然造成保險标的上路時間顯著增加,即發生危險狀況的概率顯著上升。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拒絕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是合理合法的,因此一審、二審法院都判定保險公司拒保。

熊先生應該如何維權?

熊先生可以向毛某和姚某主張賠償。

毛某借用車輛,理應盡到保管、維護車輛的責任。而毛某将車輛擅自租賃給姚某,姚某又将車輛撞損,二人均應對熊先生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 陳凱律師

部分新聞來源:芒果都市、潇湘晨報

來源: 江蘇新聞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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