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寶講師暗示自己是“富二代”低價出售珠寶、号稱商住兩用的樓房實際屬性隻是辦公……
昨日,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發布廈門市2018年度十大消費維權保護典型案例。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律師團成員、福建重宇合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福猛專門進行了點評。
案例一
假稱“富二代”低價賣珠寶
2018年2月,中華市場監督管理所對位于黃厝塔頭的廈門名奕園珠寶有限公司經營場所檢查。經查,該公司主要接待旅遊團隊,由講師介紹“家族經營玉石産業”“好多名人、政府官員托自己設計玉石”等内容,由銷售人員配合明示或暗示講師是“富二代”(或股東千金)。直接到展廳選購的遊客購買珠寶按原價或八折收費,到休息室聽講解的遊客按二到五折收費。該公司被予以警告并被罰款50000元。
律師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和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如果經營者存在虛假宣傳,則其不僅應承擔民事責任,還會受到行政處罰。
案例二
設計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案
年,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52起消費者投訴,反映廈門天蒂家裝飾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執法人員查實當事人多次使用“不用多花一分錢即可拎包入住”“如發現有質量問題,立刻砸掉,馬上重裝”等後期無法完全兌現承諾的宣傳用語。該公司被罰款45萬元。
律師點評:根據《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中商品的價格、質量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為虛假廣告。
案例三
私教頻換卻不能退課
2018年10月,潘女士投訴稱其在廈門英吉諾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購買私教卡。健身館更換了11個教練,教學質量參差不齊,導緻健身體驗不佳。她提出訴求退還未上的60節私教課課程費。執法人員調解後,公司将在一定期限内将課程費12910元彙入潘女士賬戶。
律師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條件。同時,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案例四
食用河豚導緻消費者中毒
2018年8月,有消費者在洪文大排檔520東山海鮮(思明區九龍彙大排檔)食用河豚菜品之後出現食物中毒。執法人員發現餐廳銷售的河豚系向八市不認識的小販購買,并未查驗任何合格證明文件,當晚除向陳某等人銷售外,未向其他客人銷售。當事人積極配合調解,向陳某賠償50000元。但由于其經營明知或應知國家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河豚,執法人員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7元、并處罰款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律師點評: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食品生産者采購食品原料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案例五
銷售保健品誇大功效
2018年12月,梧村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到保健食品經營部(銀河大廈22樓)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邀請老年人參加講座,宣傳其保健食品福達平磷酸果糖膠囊中含有的“FDP”成分對高血壓、心髒病、糖尿病具有預防和治療功效,關甯片可防治骨質疏松。對于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正在調查,不日将作出處罰決定。
律師點評:根據《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内容。
案例六
宣傳房屋可商住其實隻能辦公
2018年7月,湖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城裡”樓盤涉嫌虛假宣傳舉報及信訪件29件,輿情3起,反映廈門市金吉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城裡”樓盤的房屋性質屬于辦公,但卻宣傳可商住兩用。該樓盤近800名購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湖裡區局立案調查,最終對當事人處罰款6492005元。當事人也配合妥善處理,共退房776套,退款5.23億元。
律師點評:根據《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内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内容的真實性負責。
案例七
護膚店關門預付卡沒用完
2018年11月起,江頭市場監督管理所收到36起投訴,反映仟曼護膚店未提前告知就關門,預付卡無法使用。執法人員最終督促商家聯系了祥店“成兵造型”美發店(原祥店仟曼店隔壁),由該商家接收所有會員,消費者均認同該方案。
律師點評:消費者購買預付卡應當保留有關的票據和憑證外,還要關注商家信譽和經營情況,避免大額充值因小失大。
案例八
減肥食譜虛假宣傳未達效果
自2018年10月起,新民市場監督管理所接到4件投訴,均反映在廈門特斯梅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拼多多”的網店購買了餅幹、酵素梅等食品,使用後沒有商家宣傳的減肥瘦身效果。執法人員發現其廣告内容宣傳“一盒減肉2-3斤”、“一個月瘦20斤”等内容。被投訴人拒不接受調解,新民所依法終止調解,啟動“訴轉案”工作機制,對其虛假宣傳行為進行立案,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網店顯著位置發布公告消除影響,同時處以廣告費三倍即2487.63元的罰款。
律師點評:如果經營者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除了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經營者的違法所得和情節嚴重情況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
服務質量未達要求要退款
2018年,邱女士到林玮聰美容店進行美容體驗,支付6800元購買美容卡。雙方口頭約定三店通用。但經營者承諾的三店通用并未兌現,且預約隻能按美容師的時間來安排,達不到美容需求。邱女士要求退款,調解無果故訴至思明法院。法院認為,消費者主張退還5800元,予以照準。
律師點評:提醒消費者在購買美容服務時,務必與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并約定解除條件、違約金和合理費用的承擔。
案例十
手表寄回保修卻不翼而飛
張女士在網上購買浪琴牌手表,因手表故障,于2017年11月聯系了安能聚創廈門分公司的快遞員老陳上門收件并支付快遞費。老陳代填快遞單,卻未讓張女士簽名,收件後沒仔細看就用鞋盒重新包裝。商家收到的快件外包裝完好,裡面卻沒有手表。張女士訴至集美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手表價款6599元。法院認為,快遞員自行填寫快遞單,未仔細查看内件情況或要求張女士簽名确認,存在重大過失。此外,快遞公司未舉證證明,快件經收件人當面簽收或派件時已告知收件人,最終判定快遞公司賠償4910元。
律師點評:快遞公司收派件不規範導緻手表丢失,已無法采取補救措施或繼續履行,故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海西晨報記者彭怡郡 通訊員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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