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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責條款正确寫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2 23:14:04

所謂“格式條款”又稱為“标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确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條款的适用可以簡化簽約程序,加快交易速度,減少交易成本,因此并非格式條款就是不公平的。但是,由于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拟定,且在合同談判中不容對方協商修改,條款内容難免有不公平之處。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盡管如此,現實生活中無效的格式條款還是層出不窮地出現在合同中,那麼,哪些格式條款是無效的?對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又是什麼呢?

合同免責條款正确寫法(合同中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及解釋規則)1

◆◆一、關于格式條款無效的問題◆◆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款為無效條款。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1)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内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 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合同免責條款正确寫法(合同中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及解釋規則)2

(2)法院判官規則: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屈勇、孫茹佳與特驅置業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2018)黔06民終1151号]中認為:“關于被上訴人應否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基數應如何确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附件系該合同的組成部分,附件内容對雙方當事人亦具有法律約束力。上訴人認為合同附件系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條款應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附件十二《補充協議》第13.3條:‘乙方在辦理該商品房的交接手續前,應當付清全部應付房價款、違約金等,按時足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規費、稅費、物業費等相關費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交付,直至乙方按前述約定履行完畢全部義務,甲方無須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的約定,上訴人有先履行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稅費等費用的義務,且在上訴人未能完成義務前,被上訴人有權拒絕交房,并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經查,上訴人交納前述費用的時間為2018年1月,而被上訴人已于2016月7月28日向上訴人交付使用合同約定房屋,故被上訴人不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對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本案合同附件十二中的條款系合同雙方對違約責任的具體約定,不存在加重上訴人的責任或降低被上訴人責任。一審法院認定附件條款無效,并判決支持上訴人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有誤,二審應予糾正。”

合同免責條款正确寫法(合同中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及解釋規則)3

3、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關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免責的條款無效。

1)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

(2)法院判案規則:

①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成都天之山貨運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國際營業部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5)川民申字第2467号]中認為:“關于天之山公司提供的貨物運輸受理單中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本案中,天之山公司向平安物流公司提供的貨物運輸受理單中的貨物賠償條款系格式條款,而天之山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流公司,在藥品承運過程中未采取充分的保護措施,緻藥品遭雨水淋濕受損,存在重大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之規定,一、二審法院認定天之山公司提供的貨物運輸受理單中免除自身責任的貨物賠償條款無效,并無不當。因此,天之山公司應當對藥品的損失向平安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向平安物流公司賠償後依法取得了對天之山公司的代位求償權。天之山公司關于保險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償權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再審申請人内江市市中區老人歡福壽老年公寓、吳操菱、何永平與被申請人何永清、何永别、吳宙蔚、吳曦、四川内江市正天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内江市國土資源局生命權糾紛一案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5)川民申字第1525号]中認為:“關于《代養協議書》免責條款的效力。吳宙蔚代表老年公寓與何永清簽訂的《代養協議書》約定:‘老人在公寓期間,由本人造成的意外傷亡事故和在外發生的意外傷亡事故責任自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的規定,應屬無效。老年公寓根據該約定主張自身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合同免責條款正确寫法(合同中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及解釋規則)4

4、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未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等内容,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的條款無效。

(1)相關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

(2)法院判案規則: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敦化市富華大衆浴池與宮梅服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2017)吉民申614号]中認為:“宮梅到富華浴池洗浴,雙方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富華浴池作為服務者,為前來洗浴的顧客保管衣物是雙方之間服務合同的應有之意,屬于其應盡的附随義務。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亦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富華浴池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保障宮梅的人身、财産安全亦是其所負有的法定義務。富華浴池張貼的寫有‘貴重物品請您妥善保管……否則出現一切後果本浴池概不負責’字樣的《顧客須知》免除了富華浴池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關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之規定,該《顧客須知》的内容無效,富華浴池不因此而免除其為顧客保管物品的義務。現宮梅存放在富華浴池存衣櫃内的衣物被盜,原審認定富華浴池作為經營者未善盡保管義務,應對宮梅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方面均無不當。”

◆◆二、對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緻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一)通常理解規則:所謂“通常理解”,是以通常情形下會訂立該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為标準的,即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應以一般人的、慣常的理解為準,而不應僅以條款提供方的理解為依據,對某些特殊術語,也應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義的解釋。

法院判案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盛運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甘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752号]中認為:“格式條款的解釋及甘肅銀行酒泉分行是否應盡而未盡說明義務。(一)安徽盛運公司上訴主張案涉《最高額保證合同》第六條‘保證責任’第二項為格式條款,現對上述條款理解發生争議,應當采取對格式條款提供方甘肅銀行酒泉分行不利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如上所述,上述條款的約定,按照通常理解系為對保證責任承擔順序的明确約定,并不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故不存在需要對該條款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解釋的适用前提。安徽盛運公司此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免責條款正确寫法(合同中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及解釋規則)5

(二)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解釋規則:格式條款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不允許對方協商,因此,如果對格式條款按照通常的理解規則也會出現兩種以上的解釋效果時,要遵循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為相對方總是處于弱勢地位。

法院判案規則: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與施治雲财産保險合同糾紛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3)浙民申字第1473号]中認為:“根據人保湖州分公司的申請理由,本案争議的焦點在于人保湖州分公司施治雲車輛發動機的損失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案涉保險合同并未将車輛的發動機排出在保險标的之外,如發生保險事故,發動機作為車輛不可缺少的部件,應予賠償。保險合同約定暴雨緻損應予賠償與發動機進水免責兩個條款存在不同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當合同條款發生争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故本案應以暴雨緻損為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範圍條款作為理賠的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暴雨緻損與發動機進水所導緻的法律後果不同,故在兩者出現競合的情況下,應判斷何種事件是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最主要原因,并據此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施治雲在暴雨天氣正常行駛,未有駕駛不當、二次啟動的重大過錯或故意行為,故暴雨是造成本次保險事故的主要原因,屬保賠範圍的情形,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三)非格式條款優于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且兩者發生沖突時,應按照非格式條款優于格式條款的規則解釋。因為非格式條款是由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緻拟定的,當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緻時,說明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排除了格式條款的适用。

法院判案規則:

1、 浙江省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袁惠琴與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甯波分行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浙甬商終字第229号]中認為:“人保财險東莞分公司拒絕向朱日東賠償保險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對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根據投保人朱日東的具體情況,人保财險東莞分公司與之簽訂了特别約定條款,明确人保财險東莞分公司‘僅負責營業場所範圍内(上班時間)發生的保險事故’,雙方在該條款上加蓋印章予以确認。該特别約定是雙方在保險公司事前統一印制拟廣泛重複使用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之外特别協商後達成的條款,朱日東在訂立保險合同當時已應當知曉并理解該條款内容。由于該條款區别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格式條款,人保财險東莞分公司也就無需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加諸保險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

2、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馮玉坤與王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吉01民終3949号]中認為:“馮玉坤與王昊、銘家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三方協議》第4條雖然約定‘乙方(王昊)應于2018年1月30日16時前支付第一部分房款15萬元’,但雙方同時又在第14條備注中手書約定‘1月6日交1萬元定金,産權證下來後補交14萬元首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非格式條款優于格式條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産權證下來後補交首付款”的約定已取代“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的約定,故馮玉坤以王昊未在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購房首付款違約為由主張其“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系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能成立,馮玉坤構成違約,應當向王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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