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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審查三次通過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3 11:35:10

“都犯法了,咋還不關着呢?為啥要釋放呢?”

“因為羁押必要性審查。”

“嗯,什麼鬼?”

“别急,我帶你了解羁押必要性審查。”

202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組織開展為期6個月的羁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

羁押必要性審查三次通過了(一分鐘帶你了解羁押必要性審查)1

什麼是羁押必要性審查?

根據法律規定,羁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羁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羁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什麼類型的案件可以進行羁押必要性審查呢?

以下是專項活動規定的三類重點案件,一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辦羁押案件,二是涉民營企業經營類犯罪(經濟犯罪、與職務行為相關犯罪等)在辦羁押案件;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在辦羁押案件。

羁押必要性具體由哪個單位進行審查?

羁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審查。

該程序如何啟動?

可以由三種方式啟動,一是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羁押必要性審查;二是依申請進行審查,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羁押必要性審查;三是監所建議審查,即看守所根據在押人員身體狀況,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羁押必要性審查。

進行羁押必要性審查後,認為沒有必要繼續羁押的,變更強制措施後,還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嗎?

并非如此。社會公衆往往把“捕與不捕”理解成“罪與非罪”,特别是被害人及其親屬對于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做法不理解,這給我們的案件辦理帶來了一定的影響。檢察機關在進行羁押必要性審查後,認為沒有必要繼續羁押的,會及時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是對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另一種強制措施,仍然會保障案件的正常訴訟,若構成犯罪的依法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進行審理并判處相應的刑罰,并非不羁押就是放縱犯罪。

開展本次專項活動有什麼重要意義?

開展羁押必要性審查,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改變目前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防止錯誤羁押;在辦案中不僅注重教育犯罪嫌疑人,更注重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舉個例子:比如在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中,辦案人督促嫌疑人積極賠償,争取被害人諒解,在人身、财産損失的案件中,做到每一件案件都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可以積極修複被損害的社會關系;還有利于節約司法成本和訴訟資源,從源頭上降低司法運行成本,減少不必要的人力、财力;

And,進一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訴慎押的現代刑事司法理念,減少不必要羁押,切實降低審前羁押率,是參與和加強創新社會治理的一項重要舉措。

“犯法了,也可以釋放。”

“因為羁押必要性審查。”

“嗯,我已經了解羁押必要性審查了。”

來源:寶塔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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