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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要求法定假期三倍工資合理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9 11:38:17

月嫂要求法定假期三倍工資合理嗎?來源:北京晚報節假日要給月嫂三倍工資?,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月嫂要求法定假期三倍工資合理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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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要求法定假期三倍工資合理嗎

來源:北京晚報

節假日要給月嫂三倍工資?

“我本來就是雇的26天的月嫂,中間趕上了國慶節,月嫂就要每天3倍工資,這也太貴了!”吳女士是去年9月底生的孩子,雇傭了一名工資16800元的月嫂。月嫂來了幾天,就趕上了國慶節,月嫂提出,國慶這幾天,每天要給她3倍加班費。吳女士一算,月嫂26天的工資是16800元,日平均工資達到了646元,要是給3倍就是1938元,國慶3天假就是5815元!3天時間,将近6000元的加班費!這個數字讓吳女士很難接受。但家政公司說,這是國家勞動法的規定,她也隻好無奈地給了這筆錢。後來,她向身邊懂勞動法的朋友咨詢獲知,家政行業比較特殊,勞動法關于加班工資的規定并不适用于她當時雇傭的月嫂。也就是說,那個3倍工資的加班費其實是可以說道說道的。

相差一個字 待遇大不同

當前,在一些勞動争議中,辨别雇傭雙方究竟是否屬于勞動關系是關鍵的一環。很多從業者會以勞動關系的标準來要求權益。除了家政服務員,還有很多情況曾經被報道,例如:已被公司确定錄用,但尚未正式入職,以實習生身份工作的大學生,要求同樣的社保待遇;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死亡或受傷,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網約車司機被網約車平台解除協議後要求确定勞動關系,補償工資等。

到底怎麼才算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法專家、北京如佑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建波表示,“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均呈現出通過提供勞動換取報酬的共同特征,但是也存在着明顯的區别。在“勞動關系”中,主要适用勞動法作為調整規範,勞動者既可以要求勞動報酬,還可以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加班待遇、年休假待遇、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待遇等福利待遇,甚至在離職時還可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而在“勞務關系”中,主要适用合同法作為調整規範,勞動者依據合同取得約定報酬,不享受上述福利待遇。由于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共同特征以及它們之間權利義務的差異,在發生争議時,勞動者通常會希望能夠認定為勞動關系,而另一方則希望能被認定為勞務關系。

認定勞動關系 要看三個要素

劉建波介紹,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認定雙方之間是否為勞動關系,仍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為重要依據。認定情形包括: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第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第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為了切實維護雙方權利義務,司法機關在認定勞動性質時,一般會在上述三要素基礎上做多維度的參考,比如工作地點、報酬計算方式、工具或工作資料的提供方、關系建立的原因或目的等。

劉建波分析,從以上幾個例子的情況來看,雇主家庭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一般不是勞動關系。由于雇主家庭不是用人單位,不符合主體資格的規定。

退休人員返聘 多為勞務關系

關于在校大學生以實習生身份參加工作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2014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研讨會會議紀要(二)》的第23條進行了解答——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因此,在校大學生既可以與用個人單位建立實習關系,也可以建立勞動關系。

而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一般為勞務合同關系。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也有地方法院認為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之後未享受保險待遇,且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至于目前受到廣泛關注的網約車,2016年7月七部門公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确認了網約車合法地位。根據該規定,網約車司機與平台之間可以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即雙方之間即可以建立勞動合同,也可以建立合作協議。具體認定,要結合雙方簽訂的協議來确定。

記者 代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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