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一定要學會的勞動法?HR知多少作為HR,不要覺得自己的日常工作就是看看簡曆,打打電話,面試一下,安排一下入職就完事了,你要隻要你認為簡單的工作可能就伴随着隐藏的勞動風險,就拿招聘來說,給大家總結了大家容易忽略的勞動法風險,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hr一定要學會的勞動法?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HR知多少
作為HR,不要覺得自己的日常工作就是看看簡曆,打打電話,面試一下,安排一下入職就完事了,你要隻要你認為簡單的工作可能就伴随着隐藏的勞動風險,就拿招聘來說,給大家總結了大家容易忽略的勞動法風險。
問
發布的招聘簡章和實際工作内容的把控
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應當将工作内容如實告知候選人。
職位描述便是描述工作内容的文件,具有法律意義。
同時,對于員工的考核,也應當針對員工的崗位職位進行。
但是,企業運營中的情形千變萬化,職位描述很難将未來可能要求崗位 承擔的工作任務描述窮盡,因此在具體描述崗位職責的基礎之上,應當增加一些原則性描述。
問
招聘簡章内容的描述中可能存在哪些風險
答
如果招聘廣告中含有虛假信息、歧視性信息。
《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确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違者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确規定,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内容。
問
面試是不能不能虛假或隐瞞的内容
答
面談時,企業應當将以下7個方面的情況告知候選人:
1)工作内容
2)工作條件
3)工作地點
4)職業危害
5)安全生産狀況
6)勞動報酬(通常并沒有預先确定的數字,需要企業與候選人在面談中協商确定。經過這個确定的過程,企業便已履行告知義務。)
7)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有問必答”的情形,即員工問就必須答;員工不問,可以主動告知也可以不主動告知。)
用人單位與候選人面談,屬于互相了解情況并磋商勞動合同内容的過程。《勞動合同法》規定這個過程必須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關企業規章制度的部分,企業在入職時必須履行告知義務。
問
發出OFFER後又拒絕錄用,會有什麼後果?
答
入職邀請函發出後便已生效,對企業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撤回。
企業就應當與候選人簽署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不能拒絕錄用,否則,便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需要賠償候選人的實際損失。
問
候選人确認offer後不入職,企業能追究其責任嗎?
答
有可能,但前提是候選人簽署的入職邀請函中有明确規定。
一旦員工簽署入職邀請函,并且簽署件送達企業,其承諾便生效了。
此時,隻要入職邀請函中規定的條款清晰、可以執行,則構成了一個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入職後簽署的合同則屬于合同的補充、更換行為。
因此,如果入職邀請函中具備“承諾後不入職的賠償條款”,則企業完全可以主張損失賠償。
及時我們負責的工作隻是招聘工作,我們也需要了解勞動法的知識,這樣可以給公司規避很多風險,為自己省去很多麻煩。這是隻是哪裡來,并不是我們遇到了,發生了,再去學習,而是我們平時就要不斷的積累 ,不斷的學習,這樣我們才不會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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