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而請求撤銷婚姻的,隻能是被隐瞞的另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
1、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的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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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師系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夥人,中級職稱律師并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能力水平評定為——“婚姻家庭專業律師”。
方燕律師自2002年執業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業務領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師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産、轉移夫妻财産、争取子女的撫養權、縮短案件審理時限方面有着非常豐富的實戰經驗。如您有婚姻相關問題,請聯系方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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