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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管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3 08:37:46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管轄?答案:不能依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管轄?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管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1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管轄

答案:不能。

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轄16号民事裁定書

工程勘察合同是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設計合同是在建設工程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及具體施工設計達成的協議。

雖然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與工地有一定的聯系,如設計合同,設計工作必須從工地勘察開始,但設計工作主體實際是在設計單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盡管數據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進行,但後期作圖、報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攬單位完成,故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不應适用不動産專屬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适用》(2021年11月第1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8條進一步明确了“不動産糾紛”的範圍。同時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8條精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不限于本案由中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其中,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主要針對的是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的分包合同,對于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的分包合同應按照合同糾紛确定管轄

在本次案由修正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建議删除第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将“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升級為第三級案由,其他第四級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理由: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明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由升級為第三級案由,下設:(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2)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3)裝飾裝修合同糾紛,(4)鐵路修建合同糾紛,(5)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6)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這樣更加容易确定管轄,避免司法實踐發生争議。這種意見有一點道理。但是,《民法典》合同編專章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果将該第三級案由删去,實在不妥。經慎重研究,此次修正不對該案由進行調整,但是需要對管轄問題予以明确,統一司法實踐認識。

3、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版)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版)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0年修正版)規定,“115、建設工程合同糾紛(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由此可知: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是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列的第四級案由,設置于第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

目前法律僅明确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沒有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更沒有明确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

撰寫于202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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