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并不是必須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因此,在民事訴訟中是否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往往根據案件複雜程度、經濟狀況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通常情況下律師費由聘請律師的人負擔,但在以下幾種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主張由敗訴方承擔♥️:
1、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守約方通過司法程序救濟權利産生的律師費;
2、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
4、擔保權糾紛案件;
5、人臉信息侵權案件;
6、著作權侵權案件;
7、商标權侵權案件;
8、專利權侵權案件;
9、網絡侵權案件;
10、生态環境侵權案件;
11、不正當競争案件;
12、在知識産權侵權訴訟中濫用權利的;
13、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明顯不當行為;
14、商事仲裁案件,争議雙方當事人所選擇的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規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
15、據我所知深圳的勞動仲裁案件,律師費是由敗訴方承擔的,一般是支持了五千以下的律師費。
⭕️所以大家注意在此類案件時一定不要忘了主張律師費由對方承擔‼️但要注意的是⭐️,律師費必須合理且實際發生,否則不予支持。 有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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